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評估問卷調查的通知
安監總廳政法函〔2010〕204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公布了《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以下簡稱《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全面、客觀、準確了解《條例》中各項內容的合理性及其實施效果,進一步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監察制度,改進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按照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的有關要求,國務院法制辦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開展《條例》立法后評估工作,具體工作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信息研究院承擔。
為了做好這次評估工作,我們設計了調查問卷(附后,可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下載),請你單位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配合填寫四套調查問卷,并就有關填寫要求通知如下:
一、《調查問卷(一)》由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發放到設區的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由相關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填寫;由各省級煤礦安監機構組織發放到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由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填寫。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省級煤礦安監機構同時組織本機關人員填寫《調查問卷(一)》。
二、《調查問卷(二)》由各省級煤礦安監機構組織發放到煤礦企業,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其他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填寫。
三、《調查問卷(三)》由各省級煤礦安監機構組織發放到煤礦企業職工,由煤礦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填寫。
四、《調查問卷(四)》由各省級煤礦安監機構組織發放給部分社會公眾,由社會公眾填寫。
五、各調查問卷原則上應當分別直接發放到被調查人員手中。
六、各省級煤礦安監機構在選擇調查對象時,應當覆蓋到不同經濟發展狀況的地區、不同所有制性質和規模的企業以及不同層次的人員,盡可能具有代表性。
七、各有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駐地煤礦安監機構及煤礦企業,應當統計并上報參加填寫問卷調查的人數及其占單位總人數的比例。
《調查問卷》收集匯總后,請于2010年9月15日前將《調查問卷》紙質卷郵寄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法司。
聯系人及電話:單宏偉,010-64463156(帶傳真)
附件:調查問卷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