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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2011]

2011-09-22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征求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安監總廳函〔2011〕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發揮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對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安全發展的作用,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起草了《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單位意見。請各單位結合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際提出修改意見,于2011年9月30日前書面反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聯系人及電話:韓宇峰,64463090)。

  附件: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發揮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對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安全發展的作用,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政府信息,是指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事項的內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開或者可以公開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予以公開并接受監督的行為或者措施。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獲取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指定專門機構作為安全生產信息政府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

  (二)組織協調本單位內設各業務部門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組織維護和更新本單位公開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

  (四)受理向本單位提出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五)組織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負責對擬公開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程序審核;

  (七)與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的內設業務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本部門應當公開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積極協助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開展相應工作。

  第六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保密審查,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密委員會是全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信息公開工作中保密審查事宜,審定重大信息公開保密事項;各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保密委員會是本單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指導、協調工作;各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保密委員會成員具體負責所在業務部門的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第七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的監察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的協調機制。發布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確保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發布準確。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客觀、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公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安全生產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審慎原則,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安全生產信息: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事項、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執法檢查事項的結果、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其他審批、核準事項的結果;

  (四)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內容;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經批準的財政預算、決算報告,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情況,出國出境、出差、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等經費支出情況。

  (七)本單位基本信息,包括職能、機構、辦公地點、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等;

  (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九)安全生產事故信息、調查處理結果以及調度統計數據;

  (十)人事任免信息,以及人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以及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認為可以公開的其他安全生產信息。

  安全生產有關決策、規定或者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決策前應當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或者公布意見采納情況。

  第十條  應當向本單位職工公開的信息:

  (一)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二)本單位干部交流、考核、任免、獎懲等情況;

  (三)本單位內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經費使用和資產管理等情況;

  (四)本單位干部廉潔自律及違法違紀案件查辦情況;

  (五)本單位干部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安全生產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公開的安全生產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研究、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安全生產信息,可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各種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主動公開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并按照《條例》規定及時向當地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辦公地點設立信息查閱室、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公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適合依托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可以按照便于工作、加強服務的原則,納入當地服務中心辦理。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遵循“誰產生、誰審核、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在制作或獲取政府信息時,應當同時明確該信息的公開屬性是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取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的,應當填寫《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采用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文本形式),向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單位代為填寫《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對申請行為進行審查、受理,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辦理,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予以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或者直接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

  (三)依法不屬于本單位職能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獲取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申請獲取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七條 申請獲取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的,受理單位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受理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收到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受理登記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受理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單位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與其自身相關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更正。受理單位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申請公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申請提供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費用的收取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申請獲取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在公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單位的保密制度,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應說明信息來源和本單位的保密審查意見,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編制、公布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及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信息內容概述、生成日期、公開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五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編制、公布本單位上一年度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單位主動公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本單位依申請公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當在人員、經費方面為本單位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監察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舉報。收到舉報的單位應當督促下級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單位監察部門或者其上級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內容、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直屬的,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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