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做好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現針對《實施辦法》中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非煤礦礦山企業中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以及含有金屬與非金屬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他非礦山企業的界定
(一)《實施辦法》中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金屬與非金屬礦的獨立礦山企業,以及企業的主工藝流程為金屬與非金屬礦的采礦、選礦、冶煉(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
(二)含有金屬與非金屬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他非礦山企業,是指前款規定以外的,但含有金屬與非金屬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他企業。
二、關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的界定
《實施辦法》中所稱“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是指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總部,即存續母公司、集團公司、總公司,以及總部一級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中國鋁業股份公司等。不包括二級上市公司,如中石油集團遼河油田股份公司等。
三、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對象
(一)對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一般按三個層次分別發證:一是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的集團公司及其上市公司;二是上述集團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地區分公司、子公司、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分公司和專業技術工程服務公司(含下一級上市公司);三是上述地區分公司、子公司的下一級生產單位,包括提供物探、測井、錄井、鉆井、井下作業、油建、儲運等專業技術工程服務的單位,但不含跨省區的管道運輸分公司的下一級生產單位。
(二)對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按三個層次分別發證:一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二是上述企業有關海洋石油開采的地區分公司、子公司和專業技術工程服務公司;三是海洋石油天然氣的生產設施。
(三)對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一般按三個層次分別發證:一是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的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二是對獨立生產系統負責的最下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三是每個獨立生產系統。
例如,寶鋼集團公司的礦山生產系統,以及對該生產系統負責的最下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梅山礦業公司,由礦業公司所在地的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證;而寶鋼集團公司總部,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發證。再如,中國鋁業公司的貴州、山西分公司所屬礦山生產系統,分別由生產系統所在地的貴州、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證;而對生產系統負責的最下一級(也是最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鋁業公司總部,由國家局負責發證。
此外,對最下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當其只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時,經對企業及其生產系統審查合格后,只需對該企業頒發一個許可證。若此類企業還有上級企業,仍須對其最上一級企業發證。
(四)對地質勘探企業、采掘施工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向最下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發證。其中對地質勘探企業,應當在該企業及其生產系統經審查合格后再發證。
(五)對非礦山企業的獨立生產系統(尾礦庫),由該生產系統(尾礦庫)所在地的省局負責向獨立生產系統(尾礦庫)發證。
四、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集團公司、總公司、總部一級的上市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及其生產設施,以及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分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由國家局負責,其余非煤礦礦山企業及其所屬獨立生產系統、非礦山企業的礦山生產系統(含尾礦庫)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省局負責。
(二)對于由省局負責頒發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省局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發證。對地方非煤礦礦山企業,省局可以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對其實施行政許可。
(三)關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中“征得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同意”的規定,對已受理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申請,只需征求到企業所在地的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關于《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由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五)關于《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由頒證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發證情況的同時,通報給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五、其他
(一)對于在安全評估工作中被確定為A、B類,以及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頒布前已按照當地的要求取得有關安全許可證照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生產單位和生產設施,以及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生產系統和獨立尾礦庫,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提供安全評價報告;其余非煤礦礦山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需要提供安全評價報告。
(三)對于地熱和礦泉水開采等危險性較低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問題,由省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