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等工作異地交叉檢查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四函〔2014〕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督促各地區和有關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繼續深入開展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委辦〔2014〕10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四〔2014〕37號)精神,定于2014年8月至9月組織開展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工作異地交叉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對有關企業檢查的主要內容。
1.涉氨制冷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號)和安委辦〔2014〕10號文件要求及開展自查自改情況。
2.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貫徹落實安監總廳管四〔2014〕37號文件要求的情況。
(二)對各地區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各地區貫徹落實安委辦〔2014〕10號、安監總廳管四〔2014〕37號文件精神情況。
2.對本地區涉氨制冷企業和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進行調查摸底、建立基礎臺賬的情況。
3.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組織、部署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安全監管人員培訓工作的情況。地方安全監管部門指導督促有關企業組織有關人員培訓工作的情況。
4.對本地區企業自查自改進行督促檢查情況。對查出的隱患逐一登記、建檔立案和督促整改的情況,以及對逾期未整改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的情況。涉氨制冷企業需要重新規劃設計、施工改造或搬遷的,相關方案制定及落實情況。
5.相關事故的查處和結案情況等。
二、檢查的方式和時間安排
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分別組織成立檢查組,依照統一安排一對一交叉對另一省級單位進行檢查(具體交叉檢查安排見附件)。檢查時間定于2014年8月至9月,各組的具體檢查時間由相關省級安全監管局之間商定。
三、有關要求
(一)各檢查組由省級安全監管局1名負責人任組長,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牽頭部門的負責人任副組長,抽調轄區內熟悉相關業務的安全監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涉氨制冷專家和有限空間作業專家各1名)組成,每組4人左右。各檢查組要確定1名聯系人,并于8月15日前將其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四司,同時抄送相關省級安全監管局。相關省級安全監管局之間要主動聯系,協商確定檢查方案,并在開展檢查前將檢查組人員名單和檢查方案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四司。
(二)各檢查組要全面聽取所到地區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工作情況匯報,查閱有關文件、記錄及資料,對不少于2個市(地)進行檢查,同時在每個市(地)抽查不少于2家涉氨制冷企業和2家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
(三)各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既要善于發現問題和不足,又要總結所到地區和企業的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反饋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企業,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
(四)檢查結束后,各檢查組要及時總結,并于10月15日前書面(連同電子版)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四司。
(五)各檢查組要深入基層,輕車簡從,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等有關規定。
(六)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組織抽查組,對有關地區和有關企業貫徹落實安委辦〔2014〕10號、安監總廳管四〔2014〕37號文件精神以及開展交叉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聯系人及電話:劉劍,010-64463086,13810749997。
電子郵箱:liujian@chinasafety.gov.cn。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7月18日
附件
交 叉 檢 查 安 排
序號 | 檢查省(區、市) | 被檢查省(區、市) |
1 | 北京市 | 福建省 |
2 | 天津市 | 江蘇省 |
3 | 河北省 | 廣東省 |
4 | 山西省 | 浙江省 |
5 | 內蒙古自治區 | 山東省 |
6 | 遼寧省 | 河北省 |
7 | 吉林省 | 內蒙古自治區 |
8 | 黑龍江省 | 北京市 |
9 | 上海市 | 湖北省 |
10 | 江蘇省 | 遼寧省 |
11 | 浙江省 | 安徽省 |
12 | 安徽省 | 山西省 |
13 | 福建省 | 湖南省 |
14 | 江西省 | 黑龍江省 |
15 | 山東省 | 重慶市 |
16 | 河南省 | 上海市 |
17 | 湖北省 | 河南省 |
18 | 湖南省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19 | 廣東省 | 吉林省 |
20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21 | 海南省 | 甘肅省 |
22 | 重慶市 | 陜西省 |
23 | 四川省 | 云南省 |
24 | 貴州省 | 青海省 |
25 | 云南省 | 海南省 |
26 | 西藏自治區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27 | 陜西省 | 江西省 |
28 | 甘肅省 | 貴州省 |
29 | 青海省 | 四川省 |
30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31 |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 | 天津市 |
32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西藏自治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