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九部門辦公廳
關于開展《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實施情況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函〔2015〕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監管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資委:
為全面了解《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以下簡稱《規劃》)實施情況,研究制定好《“十三五”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措施,進一步推動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職業病防治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決定,2015年6月至8月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督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對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用人單位。
二、督查內容
(一)政府層面。
1.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關規劃指標列入政府政績考核體系情況。
2.本地區職業病防治規劃制定及實施情況。
3.多部門職業病防治協調機制(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及運行情況。
4.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資金投入情況。
5.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劃轉及監管機構、隊伍建設情況。
6.《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7.粉塵、毒物等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問題。
8.依法履行職責開展監督執法情況。
9.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機構建設情況。
10.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和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11.保障救助工作落實情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落實情況;相關部門醫療和生活救助落實情況;地方政府保障救助措施落實情況。
(二)用人單位層面。
1.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主要檢查用人單位責任體系、規章制度、管理機構、前期預防、工作場所管理、防護設施、個體防護、教育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建立監護檔案、職業病診斷鑒定等方面工作的落實情況。
2.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和職業病病人的待遇保障情況。主要檢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落實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工傷保險參保情況;使用勞務外包及勞務派遣工的用工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情況;用人單位對職業病病人的待遇保障情況等。
三、時間安排
(一)各地區自查階段。2015年7月15日前,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對轄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規劃》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和匯總表(見附件)。自查工作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督查階段。2015年7月15日至8月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將組成督查組,對各地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具體時間由督查組牽頭部門另行通知。
四、督查方式
(一)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督查組要認真聽取所到地區職業病防治工作匯報,對照《規劃》要求,認真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及資料。
(二)突出重點,隨機抽查。對用人單位的抽查要突出粉塵、毒物、放射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隨機確定所抽查的用人單位,要深入作業現場,全面了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實際情況,對檢查發現的突出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
(三)匯總分析,提交報告。各地區自查結束后,要認真填寫匯總表,形成自查報告,分析問題,提出建議,于2015年7月15日前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
五、有關要求
(一)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相關部門要及時召開督查工作動員和培訓會議,提高思想認識,熟悉督查內容,掌握督查方法。
(二)各地區要高度重視,積極開展自查工作,如實匯總有關情況,認真撰寫自查報告,并配合聯席會議督查組的督查工作。
(三)參加督查人員要廉潔自律,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中央宣傳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資委辦公廳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