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保護人身安全作為首要的立法目的,特別重視廣大人民群眾人身安全的保護,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
閱讀這部法律的許多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立法者特別重視保護人身安全的用意:在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上應當施劃人行橫道,設置提示標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機動車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行經人行橫 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有行人通過的,應當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醫療機構不得因搶救費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等等。
1 規定行人通行為先
《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是以人為本思想的重要立法體現。對行人在人行橫道以及沒有交通信號的情況下賦予優先通行權,主要是考慮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參與者,在我國人口眾多,城市人口高度密集,目前大多城市還是以混合交通為主的交通現狀下,行人相對于機動車來講,沒有相應的保護設備和防護措施,一旦發生事故,行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將受到巨大威脅。從立法本意的角度來講,相對于機動車的通行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則是更為重要的。
2 酒后駕車問題可拘留和吊銷駕駛證
《安全法》還規定:“飲酒后不得駕駛機動車。”
酒后駕車經常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對此做出了嚴厲的處罰措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边@相對于《安全法》頒布以前“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以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的處罰力度來講,處罰更為嚴厲,且增加了拘留和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希望通過這種嚴厲的懲罰遏制酒后駕車交通違法行為。
3 交警拖車不收費
一再強調,交警要嚴格執法,不能隨意把車拖走;把車拖走以后,應該告知車主車到哪里去了;拖車收費不能成為執法部門謀利的手段,經過多次審議、修改后,表決通過的法律關于“拖車”的規定跟原草案相比,條文細了,款數多了,普通駕駛者的權利也得到了尊重:駕駛人在現場的,可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場或拒絕駛離,妨礙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將車拖走,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費,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車在何處;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4 守法司機將受獎勵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四審稿首次規定了對守法駕駛人的獎勵。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在向大會作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報告時說,根據公安部的意見,借鑒國外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一種有效的獎懲做法,總結我國在一些城市的試點經驗,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審議稿中增加相應的規定。這樣,草案四審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為:“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5 否認“撞死人白撞”
《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边@條規定是從根本上對以往“撞死人白撞”說法的一種否定。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本條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對現行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原則作了重大突破。這里重點要強調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應當承擔嚴格責任,即對于民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加害人無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責任。本條對于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就體現了這一原則。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處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也只有這樣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機動車的利益。當然本條也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所以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也應當注意獲取減輕或免除自己責任的證據,在嚴格責任的舉證原則下,只有駕駛人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是有過錯的,才能減輕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責任。
6 機動車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現實生活中,一些機動車圖省錢或省事,沒有參加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后,又無力為傷者治療或者進行善后處理。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將是機動車定期安檢需要查驗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交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
法律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再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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