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職業病危害投訴舉報案件中職業健康檢查救治及確診工作,進一步規范監督工作程序、實行分級管理,確保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衛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號)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及用人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職業病危害投訴舉報權。
第三條 北京市職業病危害投訴舉報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職業病危害投訴舉報工作管理,在衛生監督機構設專、兼職人員負責投訴舉報工作,明確職業病投訴舉報的工作程序和銜接機制,提高職業病預防、控制、應急處理的綜合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職業病危害投訴舉報案件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
第六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規范和組織轄區內職業病危害案件中職業健康檢查和救治。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規范和組織重大、特大職業病危害案件中職業健康檢查和救治,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規范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一般職業病危害案件中職業健康檢查和救治。
第七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救治工作,要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病人的相關資料,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案件調查。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八條 市、區(縣)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職業危害案件的受理。
第九條 職業病危害案件舉報內容包括:案件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第十條 職業病危害案件舉報的受理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即受理,填寫案件受理記錄表。對于舉報材料不齊全者,待材料齊全后即可受理。
對于重大、特大職業病危害事件應立即開展調查。
第四章 案件分級與報告時限
第十一條 按發生急性、慢性職業病危害案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職業病危害案件分為三類:
(一)一般案件:發生疑似職業病10人以下的,急、慢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案件:發生疑似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慢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案件:發生疑似職業病50人以上,急、慢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十二條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案件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并及時向同級安監部門通報:
(一)特大事件應于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報告;
(二)重大事件應于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報告;
(三)一般事件應于48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章 案件調查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部門在核實投訴舉報內容后,依法迅速開展工作:
(一)查閱被舉報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對投訴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
1、了解該單位近幾年職業衛生管理情況;
2、查閱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職工的職業性健康監護檔案;
3、向用人單位了解工作場所有害因素檢測資料;
(三)責成用人單位及時組織,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案件中疑似職業病患者進行救治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對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根據監督檢查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職業病危害案件處理工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案件處理結案后一周內,答復舉報者。
第十六條 投訴舉報案件結案后,衛生監督機構要將相關材料及時歸檔。
第十七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投訴舉報案件進行年度總結和分析,針對存在的職業衛生問題制訂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
第六章 處罰
第十八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配套管理辦法及本辦法規定,對投訴舉報案件中涉及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及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危害案件處理辦法》及本辦法規定,對投訴舉報案件中涉及的違法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危害案件處理辦法》及本辦法規定,對投訴舉報案件中涉及的違法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