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特別規定: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除了對肇事駕駛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還要對該車輛單位給予罰款、責令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等相應處罰。
具體規定如下:造成人員死亡的,每死亡1人,對駕駛員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車輛單位,處以8000元罰款;對駕駛員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車輛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駕駛員應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車輛單位,處以3000元罰款。
造成人員重傷的,每重傷1人,對駕駛員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車輛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駕駛員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車輛單位,處以3000元罰款;對駕駛員應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車輛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造成物損的,每損失10000元,對駕駛員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車輛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對駕駛員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車輛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駕駛員應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車輛單位,處以800元罰款。
對于1起事故引發多種后果的車輛單位,可以進行合并處罰。但重大事故的累計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萬元,特大事故的累計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特大交通事故中,對于駕駛員負主要責任以上(包括主要責任)的車輛單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3~7天,并可對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交通安全專職人員,處警告或200~1000元罰款。
被處罰的車輛單位不得將罰款轉嫁至肇事駕駛員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