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機動車在高架、大橋上和隧道內發生故障拋錨后,駕駛員必須立即報警。
第二條 高架道路上的故障拋錨車輛,距斑馬線或緊急停車帶一百米左右,車輛能移動的,應當在確保安全和不影響其他車道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立即將車移至斑馬線或緊急停車帶內。
第三條 除前條規定的情況外,駕駛員在車輛發生故障拋錨后,必須按下列程序快速處置:
(一)在能夠移動車輛的情況下,故障拋錨車輛所處位置在道路中心向右第一條或第二條車道的,應立即將車輛向左移至道路最左側;在第三條或第四條車道的,應立即將車輛移至道路最右側。
(二)在車身后約二十至三十米的地方設置警告標志、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寬燈、尾燈。
在牽引車未到達前,準許駕駛員在白天請求過往車輛協助牽引。
第四條 在高架、大橋、隧道的車行道上,不準更換輪胎。在其它道路上需要更換輪胎的,不得影響暢通和安全。
第五條 交巡警支隊接到報警后,應立即指派最近的清障施救車趕赴現場,實施快速牽引。
清障施救車工作人員,每輛車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巡邏警車和摩托車,需配備必要的牽引繩。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牽引規定的情況下,巡邏警車先期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實施牽引;巡邏摩托車先期到達現場后,執勤民警可要求過往車輛協助,將故障拋錨車牽引至不影響交通的地點。
第七條 駕駛員將車輛移至斑馬線內或者過往車輛協助牽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故障拋錨行為不予處罰。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對機動車駕駛員處200元罰款,并處吊扣1至3個月駕駛證,交通違章記6分:
(一)發生故障拋錨后未及時報警的;
(二)未在車身后設置警告標志或開危險信號燈的;
(三)故障拋錨車夜間未開示寬燈和尾燈的;
(四)未按規定將可移動車輛移至指定位置的;
(五)在高架、大橋、隧道的車行道上更換輪胎的。
高架道路上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行為,依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因缺電、缺水、缺油造成拋錨的,還可依《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 對其它道路上發生的故障拋錨情況,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