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私財產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煙花、鞭炮、高升、禮花彈等。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按照本規定,對管轄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工商、供銷、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煙花爆竹的銷售、經營、運輸、存放實施安全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規定賦予的職責,對煙花爆竹實施安全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非法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舉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所查獲的煙花爆竹的價值,給予舉報人一千元以下的獎勵。
第六條 需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單位,應當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市公安消防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取得其核發的《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向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準生產。
煙花爆竹生產單位必須在產品的外殼或外包裝上標印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
第七條 市供銷合作總社日用雜品總公司(以下簡稱市日用雜品總公司)應根據市場預測,制訂煙花爆竹進貨品種規格和數量的計劃,報市公安消防部門核定后,統一訂貨采購和組織批發。
市日用雜品總公司采購煙花爆竹,應當嚴格執行質量檢測制度。
第八條 煙花爆竹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爆炸物品運輸管理的規定。市日用雜品總公司從外省市采購的煙花爆竹運入本市,應當向市公安消防部門申領《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向承運部門辦理運輸業務。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花爆竹進入旅館、飯店等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條 煙花爆竹必須專庫、定量儲存,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儲存。庫房設置應當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并指定專人看管。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銷售網點的設置,由市日用雜品總公司和區、縣公安消防部門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購買的原則核定。
經銷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儲存和安全經營條件,并取得區、縣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憑證向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
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
第十二條 準許經營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區、縣批發企業進貨。嚴禁擅自進貨或銷售公安消防部門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的經銷單位應當確定一名領導負責安全管理,做到專人保管、專柜銷售。
禁止在集市貿易場所擺攤或走街穿巷銷售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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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禁止在中山東一路、西藏中路、南京路(中山東一路至華山路)、淮海中路(西藏中路至襄陽路)、金陵東路、四川北路的道路上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車站、碼頭、機場等重要場所及其周圍三十米區域內;
(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儲存場所和糧、油、棉等重要物資的倉庫(含農村倉庫)及其周圍五十米區域內;
(三)豫園、曹家渡、靜安寺、提籃橋等商業鬧市區域內;
(四)簡易建筑密集區域內。
前款規定的區域范圍,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必須按照燃放說明正確燃放。禁止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 舉辦煙花晚會必須選擇安全場所,制訂安全方案,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批準。
因重大慶典活動需燃放禮花彈的,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嚴禁用煙花爆竹中的火藥制作其他爆炸物件。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沒收其原料、產品、生產工具,并視情節輕重處單位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處個人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準許經營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單位擅自采購煙花爆竹或非法銷售公安消防部門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其銷售許可證,沒收其物品和非法所得,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該經營項目。
第二十一條 對非法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沒收其物品和非法所得,并處以該物品等值以下的罰款。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在本市水陸道口協同公安機關查處非法流入本市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可加重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繳罰款,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應當出具罰沒財物統一收據。
沒收的煙花爆竹上繳公安消防部門統一處理;罰沒款按規定上繳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力量,做好有關宣傳教育和禁放區域、場所的管理工作。
各新聞、宣傳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協助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過去本市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