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督機構質量
監督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區、縣、專業質監站: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督機構質量監督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已制定完畢,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細則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督機構質量監督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提高質監隊伍執法能力和水平,規范執法行為,確保監督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保障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建質[2007]184號)、《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系統監督人員等級評定、考核辦法》(滬建安質監[2006]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督人員的考核管理。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監督人員系指取得監督人員資格證書依法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人員。
監督人員實行分級制,分為特級質量監督工程師、一級質量監督工程師、二級質量監督工程師、實習質量監督工程師四個級別。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條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對本市質量監督機
構的監督人員考核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章 監督人員主要職責
第五條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執行監督組負責制度。
第六條監督組按下列規定配備:
㈠大型工程項目監督組組長,由一級以上監督工程師擔任;
㈡中小型工程項目監督組組長,由二級以上監督工程師擔任;
㈢監督組其他組員由取得監督證的監督人員組成;
㈣區站無一級以上監督工程師,則大型工程項目監督組長由該站技術負責人擔任,監督組其他成員由二級監督工程師擔任。
㈤各站站長根據上述規定并結合專業條線任命監督組長及監督組的其他成員。
工程規模(房建類)標準詳見附件1。專業工程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第七條監督人員主要職責
㈠項目監督組長職責
1、負責工程項目監督組的管理;
2、審查工程質量監督方案,初審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3、組織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主要使用功能項目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工作;
4、根據受監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簽發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或向站長提出工程行政處罰、局部停工整改、通報批評、不良記錄等建議;
5、組織對嚴重工程質量事故和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整改的監督工作;
6、組織監督工程項目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
7、監督檢查監督組組員對監督方案的實施情況;
8、組織監督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工作;
9、及時了解和掌握受監工程的質量情況,并向站長報告;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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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項目監督組各組員主要職責
1、負責編制工程質量監督方案及填寫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內容;
2、監督參建責任主體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重點監督參建責任主體對工程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檢查及驗收行為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行為;
4、對施工技術資料、監理資料、檢測報告等有關工程質量文件和資料進行督查;
5、及時了解和掌握受監工程質量情況,發現參建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責令整改,及時向監督組組長報告,并做好記錄;
6、對工程質量問題和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的整改處理情況進行抽查,參與嚴重工程質量事故和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及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并做好記錄;
7、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8、參與項目監督的監督人員應在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工程質量問題整改或有關處理通知書和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上簽字,并對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9、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做好監督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監督人員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及廉政紀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執行國家、行業、地方頒布的工程技術標準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3、依法、客觀、公正地履行質量監督職責。
第三章 監督人員考核
第九條監督人員考核每年一次,實行日常動態管理,市安質監總站建立記錄每位監督人員考核結果的個人檔案,考核結果是監督人員升級、保持資格、評選系統先進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對監督人員的動態管理,實行違規行為扣分的辦法。具體違規行為扣分標準詳見附件2。
第十一條在日常監督中,工作出色的監督人員給與加分獎勵,每項次2分,一年最多加5分。
第十二條以下情況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1、與工程建設有關責任方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
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侵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在履行職務行為時,違反廉政有關規定且被有關部門處理的;
4、在履行職責時,受到刑事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5、出現所監督工程因不認真履職,玩忽職守、濫用權力,造成三級以上(含三級)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6、當年記分滿十分的。(加分行為可以抵扣,但發生上述1-5款行為的不得抵扣)
第四章 監督人員記分管理
第十三條對監督人員違規行為的扣分由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匯總。
各站應按照扣分標準對發生違規行為的監督人員進行扣分,對工作出色的監督人員提出加分建議,并于每季度5日前報市安質監總站備案,總站對上報情況進行核查。質量監督人員記分匯總表見附件3。
第五章 考核不合格監督人員處理
第十四條總站每年將在系統中公布考核不合格人員名單,并提交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能力評價委員會,由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條該細則由2008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