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8年1月4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特殊超限貨物的道路運輸管理,保證運輸安全,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道路運輸方式運輸特殊超限貨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管理特殊超限貨物道路運輸工作,郵電、電力、公安、市政、公用、鐵路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應予配合。
第四條委托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單位(以下簡稱托運單位),應通過局級業務主管部門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運輸申請,并申報運輸計劃,提供與運輸有關的技術資料,經審核批準,按有關規定辦理運輸業務手續。承擔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承運單位),應予協助。
第五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殊超限貨物:
(一)貨物裝車后,頂部距地面高度超過五點五米的;
(二)需要通過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和電氣化鐵道口,貨物裝車后,頂部距地面高度超過4.4米的;
(三)貨物長度超過25米的;
(四)貨物寬度超過運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
第六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托運單位的要求,在運輸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組織有關部門勘測、選擇運輸路線,制定運輸方案;
(二)按照規定的運輸方案,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運輸障礙和對道路設施進行改造;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承運單位的技術力量和車輛進行審驗;
(四)必要時組織模擬運輸。
第七條根據運輸方案要求,需要有關部門排除障礙或改造設施的,有關部門應按時完成;需要砍伐樹木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前向園林、農林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特殊超限貨物的運輸,須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標志。
第九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運輸過程中負責保證運輸安全,妥善處理意外情況。
第十條用于運輸的排障費、設施改造費、工時物料費和其他必要的費用,由有關部門根據相應規定編制預算,征得托運單位同意后,雙方結算包干使用。雙方意見出現分歧時,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決定。
運輸前的組織協調工作和運輸途中發生的費用支出,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托運單位按有關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由托運單位出資改造的運輸道路或設施,托運方和產權方應就設施改造標準和保持期限簽定協議,在協議規定期限內不得擅自降低標準;擅自降低的,應按改造后的標準修復。
第十二條對擅自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單位,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行,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