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批發、長期零售和臨時零售煙花爆竹的經營單位(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取得《天津市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天津市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天津市煙花爆竹臨時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批發、長期零售和臨時零售活動。
第三條 批發、長期零售和臨時零售煙花爆竹單位(個人)憑領取的許可證,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四條 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個人)申請,區(縣)審查、市級審批和屬地監管的原則。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批發、長期零售許可證申請單位的審查和許可證批準頒發工作,并負責全市煙花爆竹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零售許可證申請單位(個人)的審查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接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外省、市進入本市銷售煙花爆竹并具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必須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準備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公安、質監等部門統一組織與備案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訂貨。未經備案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在本市進行經營活動。
第六條 批發煙花爆竹單位對長期零售和臨時零售煙花爆竹單位(個人)實施配送服務。
第七條 批發和長期零售煙花爆竹單位,必須制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規章制度。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安全責任制。
第八條 批發和長期零售煙花爆竹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臨時零售單位(個人)應當配備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九條 批發和長期零售煙花爆竹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臨時零售單位(個人)主要負責人、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條 批發和長期零售煙花爆竹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一條 批發和長期零售煙花爆竹單位必須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二條 批發煙花爆竹單位的儲存倉庫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存庫房與經營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并符合安全的要求,面積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儲存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三)儲存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有符合安全規定的隔離措施;
(四)倉庫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1989)規定的條件;
(五)儲存區域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語,儲存現場必須懸掛安全管理制度;
(六)倉庫內嚴禁安裝各種照明設施,倉庫外墻嚴禁架設臨時性電線和電氣設施;
(七)煙花爆竹倉庫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長期零售和臨時零售煙花爆竹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零售地點周邊100米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生產、儲存設施;沒有學校、幼兒院、體育場館、機關等人員密集場所(長期零售的店面不小于40平方米,店內不得有生活設施及可燃物);
(二)零售地點儲存煙花爆竹產品總量不得超過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三)有可靠的通訊設施;
(四)零售的品種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要求;
(五)零售場所應當設置一名以上的安全監督管理兼職人員;
(六)配備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條 批發和長期零售煙花爆竹單位申請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或工商預核準通知書;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四)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規章制度(復印件);
(五)零售地點及周邊100米(批發單位的儲存倉庫周邊1000米)內路段、單位、建筑物等設施平面圖;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批發和長期零售單位(儲存倉庫)消防驗收意見書;
(八)批發和長期零售煙花爆竹單位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各自職能管理權限,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填寫審核意見書,需要到現場審核的要進行現場審核。
第十六條 在受理審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由受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許可證;對不予批準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批發和長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暫定為3年,國家或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每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到頒證機關辦理年審手續,工商管理部門憑年審證明給予辦理年度的工商年檢登記。
第十八條 辦理臨時零售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臨時零售煙花爆竹申請表》;
(二)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保證責任書;
(三)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四)臨時零售點及周邊100米內路段、單位、建筑物等設施平面圖;
(五)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臨時零售點具備的條件參照第十二條執行。
臨時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每年農歷十二月十日至轉年農歷正月底。
第十九條 申請臨時零售煙花爆竹實行單位(個人),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并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臨時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 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和編號。
第二十一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個人)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
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管理辦法審核和頒發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申請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單位(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許可申請。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個人)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煙花爆竹批發、長期零售和臨時零售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給予行政處罰;吊銷許可證并通報工商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
(二)超越許可范圍進行批發、長期零售和臨時零售活動的;
(三)向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的;
(四)從未經備案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或其他渠道擅自進貨的;
(五)在許可活動過程中對存在的問題,未按要求、按期整改的;
(六)經檢查不再具備本管理辦法的安全條件的;
(七)經營過程中發生事故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名詞解釋:批發煙花爆竹單位-是指有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并具備為零售煙花爆竹單位(個人)實施配送服務的單位;長期零售煙花爆竹單位-是指日常具備符合安全規定的專店或專柜的單位;臨時零售煙花爆竹單位(個人)-是指春節期間短期零售煙花爆竹的專柜或攤點。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頒布新的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后,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重新制定新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