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安全生產行政管理職責
及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行政管理職責及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望遵照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行政管理職責及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處理、安全事故責任的追究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體系。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政府有關部門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對舉報有功的人員,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六條給予獎勵。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責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并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日常重要議事日程,制定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規章制度、年度計劃,及時研究解決本轄區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轄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落實安全生產監管人員,解決所需經費,做到機構、人員、經費、職能“四落實”。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并作為考核政績的重要依據。
(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會議應當做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由專人負責嚴格實施。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轄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當本轄區發生重特大事故時,要及時組織搶救,在最大限度內減少事故的損害程度,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真實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協助調查處理。
(五)對本轄區內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責令有關單位及有關部門立即治理或排除。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要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六)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安全監管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經理(廠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本轄區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
(二)建立本轄區內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有一名副鄉(鎮)長、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解決所需經費。受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根據上級政府的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本轄區的安全生產檢查、事故隱患整改計劃,并組織落實。
(四)督促檢查本轄區內鄉鎮和村辦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各類非公有制生產經營單位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對轄區內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排除。超出職責范圍無法處理的,應及時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五)根據本轄區內的實際情況,制定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當本轄區發生事故時應及時組織搶救,在最大限度內減少事故的損害程度,同時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真實情況。情況暫時不明的重大事故和突發事件,要先行上報并做好續報和補報,積極做好善后工作,協助調查處理。
(六)做好本轄區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做到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解決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三)建立健全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領導定期巡視制度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據市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制定本部門及其系統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明確檢查重點和內容,并組織實施。
(五)審批事項涉及安全生產管理問題時,屬于本部門管理范圍的,應按照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審批(包括審查、審核、批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明、竣工驗收等);屬于相關部門管理范圍的,應積極協助和配合;屬于前置審查的,必須按程序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后,再辦理有關手續。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撤消原批準。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六)對本部門及其系統內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無法處理的,應及時上報上級相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
(七)建立本部門及其系統的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當本部門及其系統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應及時組織搶救,在最大限度內減少事故的損害程度,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的真實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協助調查處理。
第十條 廣播電視部門和新聞單位應負責做好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先進典型的宣傳工作。對長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發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有組織地進行報道,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人、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它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實施細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務院和有關部委及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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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權限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級政府確定,沒有規定的,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加強中小學校的安全管理,實行學校安全工作校長負責制和安全一票否決制,加強對中小學生的安全教育,加強對校舍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擁擠坍塌、食物中毒、火災、旅游傷害等安全事故,確保學生安全。中小學校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中小學校違反前款規定,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并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有關政府領導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給予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人和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給予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五)項,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予以批準的,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人員取得批準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除必須立即撤消原批準;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與當事人勾結串通的,應當開除公職;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應當對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行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屬于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違反前款規定,不予查封、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處理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在本轄區職責范圍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政府主要領導人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給予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正職負責人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職責范圍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政府主要領導人和街道辦事處正職負責人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重特大事故發生后,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不得超過90日。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實施細則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
第十九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或者阻撓、干涉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四章 獎勵
第二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有下列條件之一,可給予獎勵或授予安全管理先進個人稱號:
(一)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二)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特別突出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及時,經查證屬實,避免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給予獎勵或授予安全管理先進個人稱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并報市安委會初審,報市政府批準。受功獎勵的人員,由授獎機關頒發獎勵證書,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政府要按《石家莊市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迅速組織救助,有關部門要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三條 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如與國家和省法律法規相抵觸,以上級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