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水泥生產、經銷、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并具體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地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本地區發展散裝水泥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專業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五)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條水泥生產企業和基建、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使散裝率達到國家和本省的要求,并保證裝卸、運輸、儲備、使用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防止粉塵污染。
第六條凡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配置占水泥生產能力70%以上的散裝水泥發放設施。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參與水泥生產企業的設計審批、竣工驗收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泥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將散裝水泥供應量和散裝率,作為考核水泥生產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標之一。
第七條為了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袋裝水泥,對下列情況征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袋裝水泥的,按銷售量每噸6元的標準,繳納專項資金(即扶散費);
(二)單位和個人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的,按每噸20元的標準,繳納專項資金;
第八條水泥生產企業銷售散裝水泥,應按銷售量每噸5元的標準繳納節包費。節包費納入專項資金。
第九條專項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征收:
(一)洛陽、平頂山、新鄉、焦作、七里崗水泥廠,中國長城鋁業公司水泥廠,海軍安陽水泥廠等,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征收。
(二)地方水泥生產企業(包括鄉鎮、村辦、私營、個體、外商投資企業等),由市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征收。
(三)市地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征收的專項資金總額的5%上繳省散裝水泥辦公室。
(四)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委托鐵路貨運部門代征,全額上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按代征額的15%向代征單位支付勞務費。
第十條水泥生產企業應當于每月5日之前,向散裝水泥辦公室繳納上月專項資金。鐵路貨運部門應當于每月5日之前將代征的上月專項資金上繳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市地散裝水泥辦公室按規定上繳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的專項資金,應當按季足額上繳。
第十一條收取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當統一使用由省財政廳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專項資金作為財政性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門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上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每年應對下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解繳、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建設、購置散裝水泥設施和設備;散裝水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制和開發;獎勵發展散裝水泥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經財政部門核定的工作經費。
第十三條市地散裝水泥辦公室每年年初應當制定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批,并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后,由財政部門撥款使用。
第十四條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每年從專項資金收取總額中提取5%-7%作為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超額完成散裝水泥計劃的企業、大型建設工程等項目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另行制訂。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通知書前,必須根據當地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地散裝水泥辦公室交付每噸10元的使用散裝水泥保證金,工程竣工后結算,完成使用比例的,保證金應當全部退還,未完成使用比例部分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列入專項資金。施工單位包料的,其保證金由施工單位交付。
第十六條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使用散裝水泥,必須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由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監督檢查。達不到規定用量的,由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按每噸袋裝水泥10元的標準征收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散裝水泥專用車輛減征養路費,具體辦法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與省交通廳商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散裝水泥專用車輛運送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應優先準予通行,以保證散裝水泥的及時供應。
第十八條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會同鐵路部門對散裝水泥火車加強管理,合理使用,保證水泥產銷企業發運散裝水泥。申報車皮計劃時,月計劃不核減,不受旬計劃限制,實行散裝水泥優先發運。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水泥生產企業漏報、拒繳或不按時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根據情節輕重,處違反規定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由其主管部門和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限期歸還,并依照有關財經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