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評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交通運輸局(委)、擴權縣(市)交通局:
現將《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評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評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渡口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細化海事監管責任,提升海事機構對渡口渡船監督管理水平。結合我省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見的通知》(豫政〔2004〕5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評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實施“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以下簡稱“示范渡口”)考評工作,是全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是確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重點得以落實的重要抓手,是確保渡口“五有”設施(有:一個候船棚、一條斜坡道、一個安全告示欄、一個渡口名稱石碑、一艘合適渡船,以下簡稱“五有”)處于良好運營狀態的重要保障,為進一步提升全省渡運安全監管水平,實現全省水上交通運輸安全形勢持續穩定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轄區內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渡口(以下簡稱“轄區批準渡口”)。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條 “示范渡口”考評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 成立“示范渡口”考評領導小組(以下稱省考評領導小組),負責全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的考評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 長:郭曉明 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
副組長:李玉輝 省交通運輸廳安全處處長
張克亞 省交通運輸廳航務局(地方海事局)局長
成 員: 省地方海事局、省轄市地方海事局相關人員
考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稱省考評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示范渡口”的考評工作,辦公室設在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運輸廳航務局(地方海事局)局長張克亞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 省轄市要比照省考評領導小組的設置,成立相應的“××市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評機構(以下稱省轄市考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示范渡口的考評工作。
第七條 “示范渡口”考評堅持實事求是、保證質量的原則,不搞平衡照顧,嚴禁弄虛作假。
各省轄市“示范渡口”總數在“轄區批準渡口”總數的40%以內。
第八條 各級考評機構按照《辦法》,認真組織轄區內“示范渡口”開展創建、考評工作。
第九條獲得“示范渡口”的,將被授予“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示范渡口”匾牌,時限二年,期滿重新考評。
第三章 條 件
第十條 “示范渡口”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三有:渡口有縣政府審批
縣、鄉政府明確渡口安全管理機構和分管領導
有渡口安全管理員
2、三無:兩年內(本年度的前兩年)無水上交通責任事故
無超載航行
無違規航行(惡劣天氣不出航、不帶故障出航、不攜帶危險品出航)
3、四全:渡口基本安全設施齊全(五個有)
船舶和船員證書齊全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齊全
船舶安全設施齊全
第十一條 考評標準按照《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評標準》進行(以下簡稱《考評標準》,見附件1)。
第四章 申報和考評
第十二條 縣(市、區)級地方海事機構(未設置縣級地方海事機構的,由渡口所在地的縣交通主管部門)【以上縣級地方海事機構和無縣級海事機構的縣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為“縣級水上交通監管機構”】對“轄區批準渡口”按照《考評標準》進行逐項對照自查,對符合標準的渡口,逐一填寫《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2),填寫《 市(縣)申報示范渡口基本情況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見附件3)后,向省轄市考評機構申報。
省轄市考評機構接到申報材料后,要認真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安全示范渡口考評工作,組織人員對申報的渡口按照《考評標準》逐項進行考評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渡口,填寫《申報表》,并將本轄區申報渡口情況進行匯總,填寫《匯總表》,上報省考評工作辦公室。
第十三條 申報時間。“縣級水上交通監管機構”向省轄市考評機構提交申報材料的時間為每年1月5--10日;省轄市考評機構向省考評機構提交申報材料的時間為每年1月20--25日。
第十四條 省考評工作辦公室將市考評機構的考評結果、申報材料及名額進行審核,必要時省考評工作辦公室可組織人員就各省轄市考評上報的渡口進行抽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省考評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五條 經省考評領導小組批準確定為“示范渡口”的,由省交通運輸廳安委會以文件形式公布并授予牌匾。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六條 “示范渡口”每年獎勵資金1萬元。用于渡口所在地“縣級水上交通監管機構”實施渡口現場安全監管工作經費補助、渡口“五有”設施維護、渡船維護保養,比例分別為50%、30%、20%。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從當年預算中撥付至省轄市地方海事局。
第十八條 省轄市地方海事局要建立健全“示范渡口”獎勵資金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嚴把獎勵資金使用關,確保專款專用。按照獎勵資金用途和《示范渡口考核標準》的內容進行檢查,認真做好經費管理及撥付工作。
第十九條 “示范渡口”考評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縣級水上交通監管機構”對“轄區批準渡口”進行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記錄(見附件4)。省轄市地方海事局每季度對“轄區批準渡口”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抽查數量不低于“轄區批準渡口”的50%,且每年對每道渡口進行檢查不少于二次,做好記錄(見附件4),并將每次抽查情況進行通報,同時,上報省考評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在檢查中,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經省考評領導小組同意后,收回“示范渡口”牌匾,停止獎勵資金撥付,該縣級水上交通監管機構二年內不得申報,二年內該省轄市考評機構所在地的“示范渡口”名額比例將減少10%,即本轄區“示范渡口”名額比例為30%;經省考評工作辦公室研究,將其名額調整到其它省轄市。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縣級水上交通監管機構監督管理落實不到位;
2、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事故發生后瞞報、漏報;
3、縣級水上交通監管機構、省轄市考評機構在申報和考評工作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
4、省轄市地方海事局未建立健全“示范渡口”獎勵資金管理使用工作制度,或沒有及時、足額撥付的,或挪作他用的等違反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評標準
2、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申報表
3、市(縣)交通安全示范渡口基本情況匯總表
4、地方海事局(處)渡口安全檢查記錄薄
5、渡口安全檢查及渡船維護保養登記薄(由渡船船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