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省政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吉政發〔2010〕2號)、《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吉政發〔2010〕11號)精神,深刻吸取生產安全事故教訓,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進一步推動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市 (州) 、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和實際需要,每季度或半年召開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分析通報會,對事故進行分析,形成事故分析報告并進行通報。較大以上事故,由省安全監管局通報。
第三條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較大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市(州)、縣(市、區)安全監管局領導到省安全監管局作專題匯報;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以下簡稱一般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縣(市、區)安全監管局領導要到市(州)安全監管局作專題匯報。
匯報的主要內容為:事故基本情況、應急救援情況、事故原因和教訓分析、整改措施、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等。
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都要形成事故分析報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州)安全監管局形成事故分析報告,報省安全監管局;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形成事故分析報告,報市(州)安全監管局。
第四條 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責任單位,要聘請安全服務中介機構或安全專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管理水平進行分析,形成安全生產狀況分析專題報告,提供給事故責任單位和負責其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
第五條 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由省安委會辦公室實行掛牌督辦,向事故責任單位所在市(州)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在省安全監管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市(州)安委會辦公室向事故責任單位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在市(州)安全監管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事故責任單位根據安全監管部門整改意見和安全生產狀況分析專題報告制定整改方案,并報掛牌督辦部門審查。整改措施完成后,事故責任單位寫出整改工作報告,由掛牌督辦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復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實。
第六條 認真執行“黑名單”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并在省內媒體公布。
(一)中小企業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
。ǘ┐笮推髽I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的(吉林煤業集團公司以所屬子公司為單位考核較大事故);
。ㄈ┌l生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的;
。ㄋ模┻t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ㄎ澹┲卮笫鹿孰[患未按期整改的。
第七條 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調查報告上報本級政府批復前,需先征得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同意。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結果需報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較大事故的調查報告、政府批復及對負有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等必須報省安全監管局。
第八條 對一周內發生3次較大以上事故的市(州),由省安委會辦公室發出警示通報。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由省安全監管局對事故責任單位掛“安全警示牌”;發生一般事故的,由市(州)安全監管局對事故責任單位掛“安全警示牌”,時間為一年。警示期滿后,由事故責任單位所在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核實確認,對在警示期內沒有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報經掛牌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可摘除 “安全警示牌”。
第九條 省、市(州)、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每年至少舉辦一期事故單位負責人安全培訓班。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參加省安全監管局舉辦的安全培訓班;發生一般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生產負責人須參加市(州)、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舉辦的安全培訓班。
第十條 事故責任單位要通過典型事故和身邊事故案例進行剖析,認真吸取教訓,增強企業員工自我防范意識,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安全監管部門通過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加強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本規定中對事故調查處理的掛牌督辦、掛“安全警示牌”等事項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處(科)室負責。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是指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