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格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依據《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以下簡稱《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安監[2007]4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黑龍江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股份公司等及所屬煤礦,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依照《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煤礦企業申請行政許可、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變發和管理、駐地安全監察分局(站)實施屬地監察的原則。
一、申報對象
第一條 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中央直接管理的煤礦企業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
二、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各工種操作規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產安全費用。
第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配備救護裝備。
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當與鄰近有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第十條煤礦企業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企業勞動定員標準。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的所屬煤礦(井工礦或井、露天礦)除應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二條至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種作業人員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后,經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依法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制定符合實際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井工煤礦的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
2.在用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其中: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有各煤層的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4.礦井具備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5.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并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 鑒定;
6.有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統,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有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脅的礦井有探放水設備;
7.礦井由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嚴禁由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直接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有備用電源且其容量滿足通風、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8.礦井提升使用礦用提升絞車,且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裝設齊全;立井升降人員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并裝設防墜裝置,斜井機械升降人員使用專用人車或架空乘人裝置,專用人車裝設防跑車裝置,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使用礦用阻燃膠帶,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9.有通達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主要作業地點的通信系統;
10.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11.使用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12.礦井配備足夠數量的自咳器;
13.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等,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
(七)露天煤礦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設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關規定在梯子兩側設置安全護欄;
2.按規定設置柵欄、安全擋墻、警示標志;
3.實行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有關規定,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4.電氣設備有過流、過壓、漏電、接地等保護裝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6.有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資料并制定邊坡穩定措施;
7.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場內的防火措施符合有關規定,開采有自燃傾向的煤層有防滅火系統;
9.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排土工程平面圖,運輸系統圖,輸配電系統圖,通信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邊墳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等。
三、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初次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煤礦企業(企業證)提供的文件、資料: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3.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室會議制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專業工種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各專業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其他各類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技術三個副職);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8.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礦山救護隊資質證書或與有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0.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驗原件收復制件);
(二)煤礦提供的文件、資料和圖紙: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副本(驗原件留復制件);
3.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4.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室會議制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專業工種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復制件);
6.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國有重點煤礦各專業副總以上領導、國有重點煤礦采區井及地方煤礦一正四副即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機電、技術副礦長);
7.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8.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9.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B級以上);
11.具備資質的煤礦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煤礦主要通風機、主提升絞車、固定空氣壓縮機和主排水泵四項設備檢驗合格的報告;
12.省級煤炭行管部門批復的本年度或上年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
1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4.井工煤礦通風系統圖(露天煤礦邊坡監測系統圖);
15.礦山救護隊資質證書或與有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四、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黑龍江省轄區內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須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報送兩份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材料。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對申請事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的種類和內容進行初審。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上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材料經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初審合格后(填寫《黑龍江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表》,以下簡稱《初審表》),一份申辦材料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存檔,另一份申報材料連同《初審表》由煤礦企業報送至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行政許可大廳,提出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的申辦材料統一使用A4型紙張,裝訂成冊,同時制作一份電子文檔(其中申請書、初審表及各種證照、文件須以原件掃描制作JPEG格式的電子文檔,其他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資料制作Word文檔,通風系統圖制作DWG格式的圖形文件)報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十六條 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收到煤礦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處理(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或者《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對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提出申請的煤礦企業向相應的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對申請文件、資料存在錯誤,但可以當場更改的,應當允許提出申請的煤礦企業經辦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對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書面(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告知提出申請的煤礦企業需要補充的內容和時限;逾期不告知的,則應當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受理日期為收到申請文件、資料的日期;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沒有受理;
(四)對申請文件、資料齊全且符合本工作程序規定或者按照本條第(三)款書面告知的內容全部補正的,應當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受理日期為收到申請文件、資料的日期或者全部補正材料的日期;
(五)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一處、安全監察二處負責審核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由處室負責人決定是否受理。
五、審查與決定
第十七條 對煤礦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頒發工作,應當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由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征求煤礦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意見(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征求意見書》)。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收到《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征求意見書〉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并反饋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5日內不簽署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煤礦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由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初次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因發生死亡事故不符合直接延期條件的延期,應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負責審查的人員在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如發現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應當告知該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發證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要求聽證的,由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聽證。
第二十條 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向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辦處室提出審查意見(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辦處室應當對審查意見進行討論,提出同意或不同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辦處室同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將審查材料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發證的,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向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對已受理但未通過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現場審查或局長辦公會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填寫《不予頒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并告知其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延期與變更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之內,經駐地安全監察分局(站)初審合格后(填寫《初審表》,向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延期申請。
第二十四條 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以下簡稱“直接延期”)條件和程序。
(一)直接延期條件。
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之內,符合下列條件的煤礦,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其具體要求是:
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的行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特別規定》規定的十五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礦井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未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而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嚴格執行,并未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
4.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
(二)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不進行安全評價,并按下列程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煤礦企業應依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和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逐項進行自查。
2.煤礦企業按規定格式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申請書》),連同《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報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
3.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進行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在《直接延期申請書》上簽署復核意見。
4.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復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個工作日內,由煤礦企業向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提交下列材料::
(1)《初審表》;
(2)《直接延期申請書》;
(3)《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
(4)采礦許可證副本(驗原件收復制件);
(5)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驗原件收復制件);
(6)具備資質的煤礦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煤礦主要通風機、主提升絞車、固定空氣壓縮機和主排水泵四項設備檢驗合格的報告;
(7)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5.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辦結直接延期手續;對不同意直接延期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職 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有關要求。
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及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求的煤礦(井),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煤礦企業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重新向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頒證申請,并按初次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延期手續(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應當按下列具體變更事項上報材料,經駐地安全監察分局 (站)初審合格后(填寫《初審表》),向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1.《初審表》;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3.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聘書);
4.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二)變更企業名稱的:
1.《初審表》;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3.變更后的采礦許可證副本(驗原件收復制件);
4.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驗原件收復制件);
5.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經濟類型的:
1.《初審表》;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3.變更后的采礦許可證副本(驗原件收復制件);
4.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驗原件收復制件);
5.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四)改建、擴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
1.《初審表》;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3.煤礦改建、擴建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竣工驗收批復文件、資料;
4.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變更本條第(一)、(二)、(三)項的,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四)項的,應當在改建、擴建工程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 對于本《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的變更申請事項,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后,在10個工作日之內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資源整合礦井應在整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之內,重新向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頒證申請, 并按初次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經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同意延期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應上交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由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簽署延期意見或相應變更事項。
七、暫扣與發還
第三十條 按照屬地監察的原則,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 負責暫扣和發還轄區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應當將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執法文書和發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抄送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駐地安全監察分局(站) 應當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止生產,限期達到要求:
(一)發生較大事故的;
(二)不具備《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
(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整改而未進行整改的;
(四)采礦許可證過期的;
(五)存在《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條、國家安監總局《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第十條等規定的重大隱患的。
第三十二條 發還煤礦企業被暫扣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
(一)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由上級公司監督整改達標,經整改達到《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后, 呈報發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文件。
( 二)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各類煤礦企業(除國有重點煤礦企業之外),由縣(區)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整改達標,經縣(區)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呈報發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文件。
(三)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整改達到《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后,經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討論同意后,復文發還暫扣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暫扣與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相關資料要按一案一卷原則,與執法案卷一起歸檔,各駐地安全監察分局每季度要將暫扣和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上報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相關處室備案。
八、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補辦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證明。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盜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損毀的。
第三十五條 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對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六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煤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七條 煤礦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各駐地安全監察分局(站)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情況;對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適時在省局政府門戶網站或其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九條 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煤礦企業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負責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部門。
第四十條 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所負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四十一條 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各駐地安全監察分局 (站)要加強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及管理制度。
九、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煤礦企業存在違反《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的,由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各駐地安全監察分局(站)依據 《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
十、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龍江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黑煤安監[2006]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