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企業的考評工作,提高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推動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的進一步穩定好轉,根據原國家安監局《關于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指導意見》(安監管政法字[2004]62號)和安監總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27號,以下簡稱《考評辦法及標準》)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致適用于江蘇省轄區內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
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包括:
(一)開采金屬礦石、放射性礦石、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輔助材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屬礦物的礦山。
(二)尾礦庫。
第三條 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考核年度內沒有發生一次死亡三人或者累計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礦山企業可以參加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企業考評(以下簡稱標準化企業考評)。
第四條 標準化企業考評內容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情況;第二部分為綜合管理,按照《金屬與非金屬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管理考評標準》考評安全管理;第三部分為專業標準,按照《金屬與非金屬安全質量標準化—露天開采系統考評標準》、《金屬與非金屬安全質量標準化—地下開采系統考評標準》、《金屬與非金屬安全質量標準化—尾礦庫考評標準》分別對露天開采系統、地下開采系統、尾礦庫進行考評。
第五條 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金屬與非金屬安全標準化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和不達標企業。
一級企業:安全管理和開采系統的安全標準化的考評得分都在90分以上,并且在考核年度內沒有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
二級企業:安全管理和開采系統的安全標準化的考評得分都在80分以上,并且在考核年度內沒有發生一次死亡二人以上或累計死亡二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企業;
三級企業:安全管理和開采系統的安全標準化的考評得分都在70分以上,并且在考核年度內沒有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累計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企業;
不達標企業:三級以下的企業。
第六條 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企業等級證書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企業自評)、安全標準化評審機構評審、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核準、三級發證的原則。
江蘇省內安全標準化評審機構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確定,并報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管一司)備案。
第七條 標準化企業考評程序:
企業首先對照標準進行自評,自評結果為一級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向省安監局申請考核評級,經省安監局審核符合上報條件的,由省安監局將材料連同審核意見一并報送國家安監總局,經國家安監總局核準達標的企業,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核準并頒發《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一級企業》證書。
自評結果為二級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向當地省轄市安監局申請考核評級,市安監局負責條件審核,并將符合上報條件的企業材料和審核意見一并報送省安監局,省安監局委托安全標準化評審機構進行評審,由評審機構填寫金屬與非金屬安全標準化企業備案表,經省安監局核準后,頒發《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證書。
自評結果為三級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考核評級,當地安監部門負責條件審核,并將符合上報條件的企業材料和審核意見上報省轄市安監局,市安監局委托安全標準化評審機構進行評審,由評審機構填寫金屬與非金屬安全標準化企業備案表,經市安監局核準后,頒發《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三級企業》證書。
報送材料包括:
(一)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企業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企業自評報告(一式四份);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第八條 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企業應向原頒發企業登記證書的安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經評審合格后換發新證書。
在有效期內,發生安全生產責任死亡事故的安全標準化一級企業,由省安監局報請國家安監總局撤消其安全標準化一級達標企業稱號、收回證書;發生一次死亡兩人以上或年度內累計死亡兩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由省安監局撤消其安全標準化二級達標企業稱號、收回證書;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年度內累計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安全標準化三級企業,由原頒發證書的安監部門撤消其安全標準化三級達標企業稱號、收回證書。
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