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經委(計經委)、勞動(人事勞動)局,省直各有關單位,在浙中央部屬企業: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細則況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浙勞人護[1990]72號文同時作廢。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是要申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資格的單位,請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后在六月底前報至省安委會辦公室,省、部屬企業直接申報;
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師資的申報,由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在四月底前報至省安委會辦公室,省、部屬企業直接申報;
三、原勞動部制作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四月份起停止發放,全省統一使用國家經貿委制作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原證未到期的可以繼續使用,到期后統一換發新證。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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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法規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13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境內一切涉及特種作業的單位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工種范圍及操作項目目錄見附件一。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滿十八周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培訓后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成績合格,并取得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四)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作業工具、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章 培 訓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參加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按特種作業人員條件錄用特種作業人員,并填寫《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申報表》與《體檢表》,送當地培訓機構申報培訓。單位末落實的人員也可以直接向培訓機構申報培訓。
第八條 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專職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
(二)具有從事安全技術理論和安全實際操作技能培訓教學所必需的場地、設施、教具和電化教學設備等條件;
(三)具有勝任本工種特種作業培訓教學任務的教員;
(四)年培訓特種作業人員達1000人次以上。
第九條 特種作業培訓教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政策或技師或急以上資格;
(二)較強的本專業理論水平和熟練的操作技能;
(三)較強的語言表達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應先提出取證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及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發給《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定點培訓資格認可證》。省、部屬單位可直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浙江省特種作業安全培訓教員證》、《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定點培訓資格認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后如繼續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培訓單位需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后換發新證。
第十二條 培訓單位統一采用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或認可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考核標準和培訓教材。
第十三條 培訓單位每月應將培訓計劃報送至所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部屬培訓單位將培訓計劃報送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每年作一次總結匯報。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或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專職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
(二)考核場所和設施符合特種作業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的要求;
(三)考核單位的主考人員必須經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認可,且每種作業的主考人員不少于二名。
第十六條 主考人員的條件:
(一)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
(二)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技師以上資格;
(三)具有較強的本專業理論水平和熟練的操作技能;
(四)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主考人員需填寫《浙江省特種作業考核員資格申請表》,由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浙江省特種作業考核員證》。
第十七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應先提出取證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及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發給《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定點考核資格認可證》。省、部屬單位可直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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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定點考核資格認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后如繼續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考核單位需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后換發新證。
第十九條 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的人員,經培訓后,由申請人或培訓單位將培訓機構簽署意見后的《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申報表》送至當地考核機構申請考核。考核機構收到考核申報表后,應在30日內組織考核。其中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中一門不合格者,可在三個月內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及二門均不合格者,須半年后重新培訓考核。
第二十條 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在校期間已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學習,成績合格,且畢業后從事與所學專業相同工種,符合特種作業人員條件的,不需培訓可直接向考核單位申請考核。
第四章 發 證
第二十一條 考核合格后,考核單位將合格者名單匯總表和《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申報表》一并上報至市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核無誤,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第二十二條 省、部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經貿委統一制作,在全國范圍內使用有效。
第五章 復 審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一次。在復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免試復審。免試復審時,要求所在單位證明特種作業人員在兩年內末發生事故,并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辦理免試復審手續。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嚴格執行安全職責并按時辦理復審的,每四年必須參加復審知識更新培訓。復審培訓時,由所在單位將培訓人員名單匯總后報培訓機構予以培訓,培訓、考核和發證程序按第二、三、四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本省境內跨地區流動施工的單位,可間施工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復審手續。
外省的施工單位在本省施工期間,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已到期,可以按本規定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復審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及持證上崗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單位和考核單位實行年審制度。對不按要求培訓、考核,或弄虛作假、嚴重違紀的,取消其定點培訓、考核資格。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檢查工作。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逾期末經復審人員均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違者以違章指揮論處,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 培訓、考核、發證單位及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并做好人員的統計工作。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要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發證季度報表,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本年度本地區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的統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當地安金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丟失者,由本人登報聲明作廢并提出書面由請,由發證部門“補發”。
第三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連續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者,應當重新進行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三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繳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其證件自動失效:
(一)末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三)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
(四)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且繼續從事所規正的特種作業的;
(五)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作業的。
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發證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弄虛做假。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特種作業工種范圍及操作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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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工種范圍及操作項目目錄
一、特種作業工種范圍: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高空懸掛作業
7、沖壓、剪切設備作業
8、制冷作業
9、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10、壓力容器操作
11、爆破作業
12、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3、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14、礦山運輸作業
15、礦山設備操作工
16、采掘(剝)作業
二、特種作業操作項目
1、電工作業
(1)安裝 (2)維修 (3)值班 (4)礦山電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電焊 (2)氣割 (3)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
(1)橋門式起重機司機
(2)塔式起重機司機
(3)流動式起重機司機
(4)門座式起重機司機
(5)電梯司機
(6)卷揚機司機
(7)施工升降機司機
(8)鐵路專用起重機司機
(9)起重指揮
(10)起重司索
(I1)電梯日常常保養
(12)電梯安裝維修
(13)橋門式起重機安裝維修
(14)塔式起重機安裝維修
(15)施工升降機安裝維修
(16)機械式停車設備安裝維修
4、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1)鏟車 (2)叉車 (3)抓斗車
(4)裝載機 (5)挖掘機 (6)壓路機
(7)推土機 (8)平地饑 (9)翻斗車
(10)礦山電機車 (11)礦山內燃機車
(12)礦山自卸汽車
5、登高架設作業
(1)木、竹質架設 (2)鋼管架設
6、高空懸掛作業
(1)外墻清洗 (2)外墻裝修
(3)懸掛設備安裝裝維修
7、沖壓、剪切設備備作業
(1)操作 (2)維修
8、制冷作業
(1)操作 (2)維修
9、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10、壓力容器操作
11、爆破作業
12、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 瓦斯檢查員 (2)礦井通風工
(3) 瓦斯抽放工
13、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1)水泵工 (2)尾礦工
14、礦山運輸作業
(1)信號工 (2)把鉤工
15、礦山設備操作工
(1)提升機(絞車)司機
(2)空壓機司機
(3)扇風機司機
(4)輸送機工
16、采掘(剝)作業
(1)把宕工 (2)鑿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