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養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公用事業監管中心,市六區城管局,大榭城管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明確職責,我局制定了《寧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養護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寧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養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確保消防供水,根據《寧波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和市城市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寧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的通知》(甬城管〔2009〕14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的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養護管理包括城市公共消火栓配套閥門后的管道、消火栓及消火栓配件的巡檢、養護和維修工作。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作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統籌協調全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業監管中心(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履行監管職責,主要負責全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具體協調、指導、檢查和考核工作;同時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承擔老三區(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各區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以自行管理或委托其它單位管理(具體實施養護工作的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維護部門)的方式開展城市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消火栓管理工作列入市城市管理局對各區的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考核工作由市公用事業監管中心具體實施。監管部門根據《寧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考核標準》對各區消火栓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各區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據。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對市公用事業監管中心的監管工作進行考核。
第六條 采用委托管理的管理部門應與受委托單位即維護部門簽訂正式的委托管理合約,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并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與養護管理經費掛鉤。對于未按合約履行消火栓養護職責的維護部門,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況扣除年度養護管理費用。
第七條 消火栓的保養維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體完好,部件無缺損;
(二)無油漆剝落和生銹現象;
(三)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
(四)出水率達到100%。
第八條 各區管理部門應設立全天候故障報修電話,并通知公安消防機構和向社會公布。對于消火栓及配件損壞、缺失及漏水,維護部門接到報修信息后,應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止水維修,并在24小時內修復。由于特殊原因延時修復或嚴重影響道路交通事件,應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報相應管理部門。
維護部門在巡檢和維護中發現消火栓配套閥門損壞或漏水,應及時通知供水企業進行修復。
對于公安消防部門檢查發現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消火栓,除按上述要求及時修復外,還應將修復情況及時反饋給公安消防部門。
第九條 各區管理部門應與公安消防部門、供水企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健全消火栓管理網絡,完善消火栓基礎資料,統一協調消火栓管理問題。
第十條 消火栓維護部門應對轄區內公共消火栓建立卡片資料,明確具體位置并進行統一編號,同時根據變更情況及時更新;對消火栓的巡檢、新增、移位、拆除、維修、保養等信息應如實記錄,并建立管理臺帳,同時按季度填寫《寧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統計報表》并上報市監管部門和區管理部門。公共消火栓編號由各區管理部門自行編制,并報消防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消火栓維護部門應對轄區內的消火栓每月進行一次全面巡檢;每季度進行一次保養;每年進行兩次放水檢查,重大節日或慶祝活動之前專門檢查一次。
消火栓放水量根據當前城市供水管網壓力、出水口徑及放水時間核定為每年每只5.4噸,按非經營性水價計收水費,由管理部門補償給供水企業,同時將其列入管理成本。
第十二條 消火栓設置應配套安裝專用閥門,閥門內不得接入用戶供水管網,對未安裝配套閥門的消火栓應予以改裝。
第十三條 對于被盜和人為造成的消火栓損毀,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于易撞易損的消火栓,應安裝護欄或采取其它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除火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火栓用水。因特殊情況確需啟用的,必須征得供水企業同意,并按照實際用水量交納水費。對于擅自啟用消火栓盜用城市公共用水行為,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大查處打擊力度,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并要求其賠償供水企業損失。
第十五條 由于各種原因需進行消火栓移位或拆除的,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后,統一由供水企業負責實施,并報消火栓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備案。因管道搶修等原因影響消火栓正常使用,供水企業應事先通知消火栓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
第十六條 新建道路及其它公共設施配套建設的消火栓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部門參與驗收,確定消火栓安裝符合設計標準、配件完好、出水正常,通過驗收后移交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養護管理費用由市、區財政單獨列支,實行專款專用,并由管理單位根據監管部門的考核意見及時發放給維護部門。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各區可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