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確保我省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6號)、《浙江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9號)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建設項目中的改建、擴建項目是指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提高廠(庫)房危險等級或增加存儲藥量,對廠(庫)區范圍、生產工藝,以及對工房、倉庫等主要場所設施的功能、位置、面積等發生改變的建設項目。
本規定所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 生產企業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省和當地的產業政策要求。
第五條 新批發經營企業需符合省安全生產布局規劃,并取得有關部門出具的倉庫選址規劃意見或倉庫用地有效租賃合同。
第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
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由同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
前款之外的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第七條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民爆或化工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
第八條 項目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紙質一式2份,電子版1份);
(二)建設項目符合規劃布局證明材料;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五)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資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通過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取得設計審查意見書后,方可組織項目建設施工。
第十條 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紙質一式2份,電子版1份);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一條 對受理的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人員或專家組,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竣工驗收時,負責審查的人員或專家組還應進行實地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或專家組應當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審查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收到同意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文件后,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申請或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或經營(批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評價的;
(二)現場安全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的;
(三)安全論證、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評價報告內容與實際存在明顯不符或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
(四)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五條 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批準決定:
(一)建設單位決定停止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被依法終止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部門違反規定的程序實施安全審查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批準的;
(五)建設項目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執行本規定要求的,依照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1年4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2.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書
3.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4.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書
5.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6.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