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使用單位、日常維保單位和當地質監部門。
第四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等情況,每半年統計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一次檢驗合格率;每年匯總電梯生產、維保質量總體情況,出具檢驗隱患分析報告,并報送市級質監部門。
第七章 報廢和更新
第四十九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技術評估,評估結論作為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依據: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組織3名以上專家進行安全技術評估,并在30日內出具評估報告,提出電梯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者報廢意見。安全評估結論為可繼續使用的,應提出下次評估時間建議。
第五十條 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支取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一)屬電梯本身設計、制造、安裝、維保質量問題的,由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單位承擔;
(二)屬違規使用且責任人員明確的,由違規使用者承擔,責任人員不能明確的,由電梯產權單位承擔(屬共有產權的,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三)投入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由電梯產權單位承擔(屬共有產權的,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四)由多方責任造成的,根據責任大小,由當地政府協調各責任單位確定出資比例。
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等需申請維修資金的,使用單位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評估報告作出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開辟綠色通道,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相關部門不得因維修資金申報、審核、撥付等問題造成電梯停運或帶隱患運行。
第五十一條 電梯報廢時,電梯產權單位應將報廢電梯交售給電梯回收企業,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憑回收企業開具的《報廢電梯回收證明》等材料到當地質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十二條 電梯回收企業應如實記錄報廢電梯處理情況,建立電梯回收處理檔案,并向當地質監部門報送相關數據信息。電梯回收處理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三條 電梯回收企業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經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備案機構定期將已備案的電梯回收企業信息通報給同級質監部門。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質監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單位依法實施安全監察,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查處電梯生產、使用、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電梯事故的調查處理,每年對電梯維保單位進行一次維保質量綜合評定,并向社會公布評定結果。
第五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電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分析解決區域性電梯安全運行問題,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一)安監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住建部門負責監督電梯安裝和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配套工程的質量安全、竣工驗收,監督開發建設單位的電梯選型和配置,監督新建住宅的電梯安裝單位和開發建設單位切實履行保修期內質量安全管理職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溫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保證電梯更新、改造、維修資金落實;當發生電梯停運的緊急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及時進行維修時,組織代修或者責令物業服務企業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戶中列支。
(三)城管與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含電梯的非法建筑行為。
(四)發改部門對涉及電梯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價格違法行為。
(五)宣傳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新聞媒體加大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引導社會制止不安全乘梯、不文明乘梯和電梯維保不到位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加強電梯職業技能培訓、資格鑒定和職稱評定工作。
(七)財政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相關經費的保障工作,落實電梯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安全監察的保障經費。
(八)工商部門負責監督查處電梯及其部件銷售、回收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吊銷被撤銷許可的生產單位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九)經信部門負責協調通信運營商做好電梯井道內無線通訊基礎設施,保障電梯轎廂內手機信號的暢通。
(十)公安部門負責配合電梯困人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維護電梯事故現場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并于每年3月份前向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報送上一年全市電梯困人、事故應急救援出警情況。
(十一)科技部門負責落實電梯科技項目的相關鼓勵政策,推進電梯產業技術進步。
(十二)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電梯采購和招標活動制定規則、實施監督。
旅游、教育、衛生、交通運輸、商務、國資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提高本行業、本領域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級功能區管委會應制定含電梯在內的轄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五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定期開展電梯安全檢查,發現轄區內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督促隱患整改或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當地質監部門通報。
第五十八條 發生電梯事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啟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和程序按國務院《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及《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及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電梯的使用單位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一)電梯產權所有者(非多業主共有產權)自行管理電梯的,其即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產權所有者通過授權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管理電梯的,被授權或委托單位即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產權所有者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可以約定實際使用權者為使用單位;
(四)多業主共有電梯產權,未出現本條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