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適應新時期本市住宅商品化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防火技術規范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廈門市住宅設計防火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提高我市住宅建筑的防火設計水平。
1.0.2 本《規定》適用于建筑高度在100m以下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新建住宅。
改建、擴建住宅及商住樓的住宅部分可參照執行。
本《規定》不適用于酒店式公寓、外口公寓、單身公寓的防火設計。
1.0.3 本《規定》未闡述部分仍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87)、《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的有關規定執行。
2 術語
2.0.1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多層住宅——九層及九層以下的普通住宅(含底層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2.0.3 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的普通住宅(含底層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2.0.4 商住樓——底部商業營業廳和住宅組成的建筑。
2.0.5 單元式住宅——由多個住宅單元拼接而成,每個單元均設有樓梯或樓梯與電梯的住宅。
2.0.6 塔式住宅——獨立單元式(也稱點式)住宅,以共用樓梯或樓梯與電梯組成的交通中心為核心,將多套住房組成一個單元獨立建造,且每套住房的進戶門至樓梯間門或前室門的距離不超過10m的住宅。
2.0.7 通廊式住宅——由共用樓梯或樓梯與電梯通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進戶門至樓梯間門或前室門的距離超過10m的住宅。
2.0.8 躍層式住宅——設套內樓梯且每套包含兩層或三層樓面的住宅。
2.0.9 躍廊式住宅——通過一層水平共用走道,聯系兩層或三層樓面各套住房的住宅。
2.0.10 商業服務網點——設在住宅首層,且一個防火隔間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的百貨店、副食店及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小修門市部、超市等公共服務用房。
2.0.11 消防車轉彎半徑——保證消防車轉彎所需的道路轉彎半徑(參考圖一)。
2.0.12 消防登高面——高層住宅供消防車及消防人員登高施救的外墻面。
2.0.13 消防登高場地——設置在消防登高面一側適合消防云梯車舉高施救操作的場地或車道。
2.0.14 防火分隔墻——耐火極限不小于2.00h的非燃燒體隔墻。
2.0.15 環廊——圍繞核心筒(樓梯間或電梯間)的環行走道或U型走道。
2.0.16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層的高度,屋頂上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
2.0.17 簡易噴淋——不設水泵、濕式報警閥、水流指示器等設備,僅設有管道、噴淋頭及閥門,其給水可接自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3 總平面布局
3.1 消防車道
3.1.1 多層住宅的居住區、小區內宜設消防車道,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5m,轉彎半徑不應小于9m。
3.1.2 高層住宅的周圍應設有環形消防車道,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0m,轉彎半徑不應小于12m。當設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時,高層商住樓、一類高層住宅應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二類高層住宅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布置消防車道。
3.1.3 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端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地。
注:多層住宅回車場地不宜小于12m×12m;
二類高層住宅回車場地不宜小于15m×15m;
一類高層住宅及高層商住樓回車場地不宜小于18m×18m。
3.1.4 聯體的住宅群,當一個方向沿街的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設有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凈寬不得小于1.2m(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
3.1.5 消防車道可結合綠化一并設計,但路基應能承受消防車的荷載,路面應確保消防車的通行。
3.2 高層住宅應設置消防登高面
3.2.1 高層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長度不應小于住宅的1/4周邊長度。
3.2.2 高層單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長度不應小于住宅的一個長邊長度。
3.2.3 消防登高面應靠近住宅的陽臺、窗或公用樓梯;商住樓應在此范圍內設有直通樓梯間的出口。
3.2.4 消防登高面一側不應設置不可開啟的窗柵,不宜設計大面積的玻璃幕墻。
3.2.5 消防登高面一側不宜布置裙房,當布置裙房時,其進深不應大于4m,高度不應影響消防車的登高施救。
3.2.6 消防登高面一側可利用消防車道作為消防登高場地,車道兩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 m與車道標高相同的夯實地面,車道內邊距住宅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宜超過12m(參考圖二);當利用消防車道作為消防登高場地有困難時,消防登高面一側也可結合消防車道設置不少于一塊的夯實地面作為消防登高場地,其面積不應小于15m×8m(參考圖三)。
3.2.7消防登高場地的縱向坡度應控制在8%以內。
3.2.8 利用市政道路作為消防登高場地,其綠化、架空線路、電網架等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的停靠、操作。
4 層數
4.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應計入層數:
4.1.1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m以上的。
4.1.2 住宅層的層高超過3.6m時,應計為兩層(除斜坡屋面的頂層)。
4.1.3 頂層為兩層一戶的躍層住宅,躍層部分層高超過3.6m的,躍層計入層數。
4.1.4 頂層為兩層以上一戶的躍層住宅,按自然層數計層。
4.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計層數:
4.2.1頂層為兩層一戶的躍層住宅,躍層部分層高不超過3.6m時不計入層數。
4.2.2 建筑高度不超過50m,底層為永久性敞開空間的可不計入層數。
4.3 同一單元內層數有兩種及以上時,應以層數較多的一側作為確定住宅類別的依據或以建筑高度控制住宅分類。
4.4住宅中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且該中間層與該中間層以下部分設置豎向防火分隔措施,并在這一側設消防車道或消防登高面時,建筑高度可由中間層的室外地坪計起。
5 公共部位設計
5.1 樓梯間
5.1.1 住宅設一個樓梯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5.1.1.1 六層及六層以下的單元式、塔式住宅,可設非封閉樓梯間。
5.1.1.2 七層至九層的單元式、塔式住宅,設非封閉樓梯間時,樓梯間應通至屋頂平臺;當戶門設為乙級防火門時或設置封閉樓梯間時,樓梯間可不通至屋頂平臺。
5.1.1.3 十層、十一層的單元式住宅,當每單元不超過4戶,戶門為乙級防火門(開啟方向不限)或樓梯間內設有簡易噴淋(戶門應為實木戶門)時,可設非封閉樓梯間;當每單元超過4戶時,應設封閉樓梯間。
樓梯間均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且通至屋頂平臺。
5.1.1.4 十二層至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當每單元設封閉樓梯間時,應按本《規定》第5.3.2條設置連廊;當每單元(不超過6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設一個防煙樓梯間時,可不設連廊。
5.1.1.5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的高層塔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5.1.1.6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當每單元設防煙樓梯間時,應按本《規定》第5.3.3條設置連廊。
5.1.2 除本《規定》第5.1.1條規定之外的住宅,其設置樓梯間的數量不應少于兩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5.1.2.1七至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
5.1.2.2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通廊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5.1.2.3十八層以上的塔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5.1.3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住宅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5.1.4 應設防煙前室的高層住宅,戶門不應直接開向防煙前室;
當前室設置簡易噴淋系統保護時,允許有2戶的戶門直接開向防煙前室;當前室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時,允許有2戶以上的戶門直接開向防煙前室。
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常閉式乙級防火門(開啟方向不限)。
注:本條文不適用于通廊式住宅。
5.1.5 剪刀樓梯可視為兩座疏散樓梯,兩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實體墻分隔。
注:剪刀樓梯僅限每單元或塔式住宅標準層建筑面積不超過850m2的住宅及商住樓的住宅部分使用。
5.1.6 高層住宅至少應有一部樓梯通至屋頂平臺,通至屋頂平臺的門宜為普通玻璃門,且應朝屋頂方向開啟;單元式住宅每單元僅設計一部疏散樓梯時,相鄰單元的樓梯應在屋頂平臺連通。
5.1.7屋頂層電梯機房等房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樓梯間。
5.1.8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住宅,當底層設有商業服務網點時,允許住宅樓梯在商店屋頂轉換,其轉換到首層的樓梯不得少于兩部。
5.1.9住宅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最近邊緣距離不應小于5.00m。
5.1.10住宅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設置。
5.1.11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上一層,并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2 消防電梯
5.2.1 下列高層住宅應設消防電梯:
5.2.1.1 塔式住宅。
5.2.1.2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5.2.2 消防電梯應在設有戶門或公共走廊的樓層停靠。當地下層為汽車庫及設備用房時,消防電梯可不通到地下層。
5.2.3 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常開式防火門,當發生火警時,具備自行關閉的功能。
5.2.4當底部商業營業場所高度在24m以下時可不設消防電梯;當高度超過24m時應獨立設置消防電梯,專供商業營業場所使用。
5.3 走道、連廊
5.3.1 十層、十一層的單元式住宅,當每單元不超過4戶時,每相鄰兩單元可在屋頂平臺連通。
5.3.2 十二層至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當每單元只設一個封閉樓梯時,從第十層起,每三層應設置連通相鄰單元樓梯、前室或走道的連廊;一梯兩戶的單元式住宅,可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置連通的陽臺或凹廊。
5.3.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當每單元只設一個防煙樓梯時,從第十層起,每層應設置連通相鄰單元前室或走廊的連廊。
5.3.4 每單元設有兩個樓梯的單元式住宅、塔式住宅,當每層(每單元)不超過6戶且短走道不超過3戶時,可不設環廊。當每層超過6戶或短走道超過3戶時應設環廊或U型走廊(參考圖四)。
6 防火分隔
6.1單元式住宅相鄰兩單元之間的墻應為防火分隔墻,并應符合下列之一的規定:
6.1.1防火分隔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m,內轉角兩側的窗口之間的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6.1.2 當防火分隔墻突出外墻面不小于0.5m時,相鄰水平窗間距不限。
6.1.3 當防火分隔墻一側為衛生間的窗時可不限。
6.2 防煙、封閉樓梯間或前室(合用前室)與房間窗口之間,防煙、封閉樓梯間與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間水平投影距離不應小于1m,內轉角兩側的窗口之間最近水平投影距離不應小于2m(參考圖五)。
6.3 商業服務網點、商業營業場所與住宅部分的防火分區應分開設置。
7 特殊規定
7.1商住樓的住宅部分的設計可以參照相應層數的普通住宅的規定;當建筑高度超過24m且不超過50m應按二類高層建筑進行設計;當建筑高度超過50m或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m2,應按一類高層建筑進行設計。
7.2除煤氣管道井外的管道井,當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且檢修門為常閉式丙級防火門時,檢修門可開向前室或樓梯間內。
7.3住宅建筑內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
7.4 底層商業服務網點隔間店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7.4.1 層高超過3.9m時應設計夾層直通室外的出口,并宜對夾層作出設計;
7.4.2夾層面積不大于底層面積的50%,夾層不計層數。
注:夾層面積超過底層面積的50%或未設計夾層時,隔間店面計兩層,建筑應按商住樓要求設計。
8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8.1多層住宅和二類高層住宅室外消防給水當設兩路市政進水確有困難時可設一路進水。
8.2高層住宅底層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多層住宅底層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消防電梯前室應設室內消火栓,且該消火栓可作為普通室內消火栓使用并計算在布置數量范圍內。
8.4 消防水池與生活水池宜分開獨立設置。
8.5當底層商業服務網點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已設計出夾層位置時應預留相應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網接口),且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大于50米時,可只設計消火栓栓口,并在24小時的值班場所配置2支水槍及4盤水帶以上的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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