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暫行辦法》(試行),詳見附件,現予印發,請認真實施。為積極推進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評價工作,經研究,決定在部分建筑施工企業開展安全生產評價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對象。2003年以來發生四級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業和申請資質升級的建筑施工企業。
二、試點時間。自2005年8月起分期分批組織實施。第一批為2003年以來發生四級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第二批為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業;第三批為申請資質升級的建筑施工企業。具體時間由組織實施單位另行通知。
三、組織實施。為穩妥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間的安全生產評價工作由福建省閩建建設咨詢服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時機成熟后在全省推行。
各地應積極配合和支持安全評價試點工作,在實施試點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我廳工程建設管理處聯系。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暫行辦法(試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科學地評價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業績及相應的安全生產能力,促進企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列入安全生產評價試點的建筑施工企業、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評價及監督管理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自評價制度,依照《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每年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業績進行自評價。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委托評價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評價,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條 評價單位受理企業的安全評價委托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工作。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與評價單位簽訂委托安全生產評價合同,評價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安全生產評價咨詢費用。
第七條 評價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開展評價工作,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檔案,不得降低評價標準。
第八條 評價單位應向企業出具正式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內容全面、重點突出、條理清楚、數據完整、取值合理,評價結論客觀公正。
第九條 安全生產評價的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安全評價為基本合格,經整改后仍無法達到合格等級的,評價結論為不合格。安全生產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評價單位應及時報告省建設廳,同時抄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建設廳對安全生產評價不合格的企業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已發許可證的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評價有效期為三年。在評價有效期內,評價單位應對被評價企業的安全保證體系進行跟蹤復查,每年復查一次。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的,由評價單位上報省建設廳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評價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評價工作中,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索取或接受企業的禮物和禮金,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三條 省建設廳建立評價報告抽查制度,發現評價單位不嚴格掌握標準或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安全評價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省建設廳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