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理辦法》的通知
交警支隊各相關處(室)、大隊,廈門市各財產保險公司,廈門市保險行業協會:
現將《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要認真學習《辦法》內容,嚴格執行各項工作規范要求,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二、交警支隊各處(室)及各大隊要按照《辦法》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正確引導事故車輛采用自行協商、現場快速處理等事故處理方式,嚴格核實事故事實,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三、各保險公司要按照《辦法》要求,及時完善理賠流程,提高保險服務質量。對理賠過程中發現存在虛構事故事實、惡意擴大損失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與交警部門溝通,申請對案件進行核查,共同打擊騙賠行為。
廈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提高交通事故現場處置效率,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擁擠堵塞,維護廣大交通參與者和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104號令),結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現場快速處理是指依據“模糊責任”定責規則,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由一名交通警察在現場當場處理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的方式。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道路上(高速公路除外)發生的總損失在三萬元以內或各方車輛損失均不超過一萬元的財產損失交通事故,按照本辦法實行現場快速處理。但當事人離開現場涉嫌逃逸以及當事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除外。
第四條 現場快速處理遵循一方當事人過錯行為造成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全部責任;雙方或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共同造成的,由有過錯行為的當事人共同承擔事故責任,有過錯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并共同承擔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模糊責任”定責規則。
第五條 各方車輛損失不超過一萬元(無需辦理保險理賠的不受此限),且沒有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由當事人可按下列方式協商處理。
(—)發送彩信或使用手機、照相機、攝像機等拍攝現場,保存證據的:
1.當事人用手機或其它照相、攝像設備,拍攝事故現場前后景及車輛碰撞部位后即行撤離事故現場;
2.將現場照片發送至“106573021110”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彩信服務平臺(簡稱彩信通)。彩信發送不成功(即發送三分鐘后未收到回復的)或使用其它設備拍攝事故現場的,應保存所拍攝現場非編輯圖片(圖像)作為證據。
3.在24小時內,當事人一起駕事故車輛到廈門市保險事故車輛拆檢定損中心(以下簡稱“定損中心”),由定損中心駐勤交通警察根據收到的彩信或當事人所保存的交通事故現場證據,指導當事人進行自行協商或認定事故責任。
發送彩信成功,無賠償責任一方無需辦理保險理賠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確認對方聯系電話及車輛號牌、駕駛證號后,可自行駕事故車輛到定損中心進行事故確認和定損理賠。
(二)當場協商處理的: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成因無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2.填寫《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記錄單》或記錄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的協議書,共同簽字后各持一份;
3.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當天,各方當事人一起駕事故車輛到定損中心進行事故確認和定損理賠。
除成功發送彩信至彩信平臺外,當事人應當場向定損中心(報備電話5650110)或各自承保的保險公司報備。
第六條 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方式,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有一方車輛損失超過一萬元,且當事人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
(二)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三)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
(五)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六)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具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七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車輛可以移動的,應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應立即報警并可聯系施救盡快到場撤離現場。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駕駛人處以二百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八條 總損失在三萬元以內,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由一名交通警察當場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對當事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適用現場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后再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拒不撤離的,予以強制撤離。
當場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經當事人共同簽名后,由交通警察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簽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有關情況并交付當事人。
第九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在現場報警,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當事人又無法提供交通事故證據,但當事人要求當場提供交通事故證明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載有關情況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條 當事人對交通警察當場作出的事故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妥善保留事故相關證據,在24小時內向廈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定損中心駐勤點申請復查。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實行現場快速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持《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記錄單》或《交通事故認定書》到定損中心,按以下方式理賠:
(一)一方當事人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由責任方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承保其車輛的保險公司索賠。
(二)各方當事人負共同責任的,由各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承保本車的保險公司索賠。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復查決定有異議、調解或協商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 對造成人員傷亡以及其他不適用本辦法實行現場快速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使用“彩信通”到定損中心辦理事故確認、申請復查和定損理賠的,應當于每天8:00-22:00(包括節假日)辦理,其余時間段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對故意制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