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文〔2009〕3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文〔2009〕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舉措;
(三)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
(五)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俗稱“三合一”)場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執法體系;
(八)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
(九)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一)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舉措建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進行預警通報;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三章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劃分:
(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有關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對本行業、本領域涉及安全生產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并定期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
(六)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七)負責督促職責范圍內項目建設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主辦的群體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具體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綜合監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定期通報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三)依法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經同級政府授權或委托,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系統,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實施有關安全生產許可審查、報備事項,辦理礦山、尾礦庫行政許可有關審查申報工作,辦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有關報備工作;
(七)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組織、監督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九)承擔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部門職責:
(一)負責依法審查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政府規定、決定等草案;
(二)負責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
第十二條 政府新聞部門職責:
(一)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發布工作,及時發布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情況,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二)負責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督促指導有關新聞單位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一)負責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實施產業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后、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
(三)負責把新建項目安全生產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前置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四)負責做好尾礦庫建設項目(新建)的核準(或備案)工作,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項目核準(或備案)建設的尾礦庫;
(五)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經濟貿易部門職責:
(一)依法實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實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有關工作,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對投資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并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和備案手續的前置條件;
(三)負責做好尾礦庫建設項目(技改)的核準(或備案)工作,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項目核準(或備案)建設的尾礦庫;
(四)承擔職責范圍內有關行業管理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拼裝車、船和特種設備非法生產點及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非法經營點;
(五)組織協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與調運;
(六)組織行業協會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與咨詢,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學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的行為;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三)負責指導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院校、直屬單位和教育設施、校舍的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
(四)督促指導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院校加強生物、化學試驗等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協調指導安全生產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范;
(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四)負責檢查直屬科研院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配合主管部門指導、督促其他科研院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民族宗教部門職責:
(一)負責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負責督促落實大型宗教活動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職責: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的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相關事項的監督檢查;
(二)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負責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五)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指導、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抓好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九條 公安消防部門職責:
(一)負責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擬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并提請當地政府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城市消防規劃;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負責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二)依法對有關建設工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對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網吧等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三)承擔由各級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三合一”場所治理工作日常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二)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三)負責頒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許可證,設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和設置、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
(四)負責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監管,監督檢查大型客、貨運輸車輛行駛記錄儀或GPS定位系統安裝使用;
(五)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組織事故多發路段的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報本級政府并配合開展隱患整治;
(七)負責全市機動車輛登記,加強駕駛員的管理和監督,承擔市道路交通事故預防辦的相關職責。
第二十一條 監察部門職責:
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重大部署落實情況實施效能監察;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殯葬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打擊違法興建殯葬設施;
(二)負責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福利企業及假肢科研和生產企業落實安全工作;
(三)負責農村救災工作;協助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二)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采取各種形式為生產經營單位、勞動者和受到事故傷害、職業病危害的人員及其家屬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編制同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費用;
(二)會同相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費用的提取和規范使用;
(三)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體系建設。
第二十五條 人事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培訓學習計劃,并指導實施;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有關工作,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第二十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和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的勞動合同;
(二)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
(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四)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一)負責尾礦庫建設用地審批,把尾礦庫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批準文件作為前置條件。依法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依法提請政府取締、關閉無證勘查、開采的礦點,依法查處以采代探、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規范礦山開采秩序;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注(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建設部門職責:
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風景名勝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檢查燃氣行業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建筑業企業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有關工作以及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建設系統安全宣傳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依法查處建設系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市政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設、養護、維修和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公園、燃氣、供水、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交通部門職責:
(一)組織、綜合、指導、督促交通系統有關職能部門抓好道路、水運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監督管理公路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公路工程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監督指導縣級及其以下公路的建設、養護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道路運輸、水運交通安全生產等專項整治工作。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有關的道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審查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條件、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督促客運車輛按照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或GPS定位系統,負責客運、貨運站(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有關的危險物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營業性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道路運輸車輛維修企業的資質等級認定,對車輛維修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督促指導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四)按照職責開展道路、運輸企業、車輛維修企業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公路部門職責:
(一)負責國、省級公路養護、維修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修建過程中的公路安全暢通,實施公路安保工程建設;
(二)按照職責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及公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公路事故隱患;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海事(運管、港航)部門職責:
(一)負責所轄水路客、貨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負責碼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指導、檢查、監督內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審核轉報碼頭危險化學品現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及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監督管理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對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五)負責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有關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船員、引航員等有關人員適任資格考試、評估、發證等管理工作;審核和監督管理相關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
(六)負責水運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查處船舶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船舶營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無線電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無線電臺(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航空通訊頻率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 水利部門職責:
(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河道(湖泊)堤防、水閘、渠道等水利設施進行安全監控,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河道采砂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采砂行為;
(四)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統管理的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農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做好農業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負責農藥產品經營標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航空器、農產品生產初加工機械等農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農機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門職責: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貿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八條 文化與出版部門職責:
(一)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網吧、歌舞廳以及音像市場等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監督檢查文藝演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三)組織擬訂新聞出版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督促本行業從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日常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衛生部門職責:
(一)負責職業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職業病發生情況,特別是職業中毒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提出預防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
(三)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四)負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第四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之中,與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金掛鉤;
(三)參與或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第四十一條 林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防范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指導、監督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監管職責范圍內有林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
(二)負責所屬國有林場或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一)負責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建立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加強尾礦庫環境安全隱患的檢查和監督,督促檢查企業對棄庫、閉庫環境安全責任的落實;
(三)負責選礦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環境安全的違法選礦行為;
(四)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視部門職責:
(一)組織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
(二)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三)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體育部門職責:
(一)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承擔體育航空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好公共體育場所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 統計部門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負責提供安全生產指標體系中所需要的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四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對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
(三)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七條 城鄉規劃部門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管理全市城鄉有關用地規劃,會同有關單位編制產業安全發展規劃布局,逐步形成危險貨物生產、貯存等專門區域,推動有關化工企業進區入園,提高產業安全用地。
(二)負責審批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使用功能,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查規劃設計方案;糾正違反規劃設計危及安全的建筑工程。
(三)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批后跟蹤管理和竣工規劃驗收,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第四十八條 畜牧獸醫水產部門職責:
(一)負責畜牧業、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漁政安全管理和漁業碼頭安全監督,依法對畜牧業、漁業生產安全和漁業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章人員;
(二)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責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負責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檢驗、實施相關行政許可、登記工作;
(四)負責有關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漁業船舶開展水上自救互救,開展漁業船舶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生產、使用、檢測檢驗和進出口的安全監察監管工作;
(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和安全技術檢測檢驗人員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相關作業人員資質資格認定;
(三)負責組織打擊、取締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以及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
(四)負責氣瓶、罐車充裝單位資格許可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氣瓶、罐車充裝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治。
第五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藥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十一條 旅游部門職責:
(一)負責旅游業企業(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級飯店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指導督促各地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糧食部門職責:
負責糧食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糧庫、糧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糧油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五十三條 人民防空部門職責:
(一)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及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利用人防系統現有指揮平臺、資源、設施和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第五十四條 供銷部門職責:
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供銷合作社系統安全生產、經營、運輸、貯存等工作,履行安全管理、監督和運營本級社社有資產,負責煙花爆竹(自營部分)等特殊商品的統一歸口經營管理,嚴格落實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特殊商品安全。
第五十五條 氣象部門職責: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六條 地震部門職責:
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第五十七條 通訊運營單位職責:
中國電信南平分公司、中國移動南平分公司、中國聯通南平分公司做好電信運營業安全生產工作,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負責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支持。
第五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執行與安全有關的禁寄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九條 煙草專賣部門職責:
負責煙草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六十條 鐵路安全監管部門(含地方鐵路)職責:
(一)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和相關行政處罰工作;
(二)負責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十一條 武夷山市政府履行我市民航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民用航空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落實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二)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航空運輸保障工作,承擔較大以上、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的有關協調工作。
第六十二條 南平市保險行業協會職責:
(一)負責協調各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
(二)執行福建保監局托管的有關安全工作,協調各商業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積極開展安全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商業保險業務;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賠付。
第六十三條 電力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二)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事故發生;
(三)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
(四)負責以發電為主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條 縣(市、區)及有關部門與南平市及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由縣(市、區)政府根據各地實際作出界定。
第四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并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確保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目標。
第六十六條 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每季度向上級政府和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主要負責人每年應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政府安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履職報告進行點評并通報。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監控措施。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實施掛牌督辦,有關部門應當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并由同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查處。
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送同級政府安辦,各級政府安辦要逐級報至市政府安辦備案。政府安辦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每季度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控制目標進度、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預警通報,通報抄送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委托政府安辦對有關部門或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七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平臺,并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七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預報預警預防體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氣象、應急辦、安監、交通、海事、國土資源、水利、廣電、信息產業、煤炭、林業、建設、人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政企聯合的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并加強災害性天氣尤其是局部地區、極端氣候及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時準確發布各類災害預警信息。
第七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七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標準。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年度績效管理考評中嚴格考評。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安全生產評先評優“一票否決”。對于發生屬于創業競賽、績效考評中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情形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一年內發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縣級人民政府應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以上事故)發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發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于3人以上死亡事故發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