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已經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周 強
二○○七年一月九日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電力建設的順利進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力建設的指導和協調,通過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采取有力措施,支持電力建設,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電力發展規劃納入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編制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遵循電力建設與電力負荷需求相適應、適當超前的原則,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協調。
第五條 電力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以下簡稱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的需要,統籌安排并預留電力建設用地和電力線路走廊。
第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占用電力建設項目用地和電力線路走廊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七條 電力企業興建電力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水利、林業、環保等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對電力企業提出的申請及相關資料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八條 電力架空線路跨越鐵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費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政、綠化、公路、鐵路、航道、水工程、橋梁等設施與電力設施建設相互發生妨礙時,應當以依法批準的規劃為依據,按照規劃在先的原則協商解決,由規劃在后者或者責任方承擔直接經濟損失。
第九條 電力建設項目納入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點工程的,按照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點工程的優惠政策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條 電力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照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訂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向權屬單位或者個人全額支付補償費用,不得截留、挪用。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超出電力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索要補償費用,不得阻撓電力建設的正常進行。
對電力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有爭議的,不影響征地、拆遷方案的實施,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鐵塔基礎用地,由電力企業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審批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納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電力建設用地,由電力企業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十二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電桿、鐵塔基礎占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自立式鐵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計算;
。ǘ╇姉U、拉線鐵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平方米計算。
第十三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電桿、拉線用地,由電力企業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實行一次性補償。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下的地面樹木、竹子,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由電力企業按照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林木補償費。
第十五條 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實行補償;砍伐樹木、竹子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實行一次性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電力企業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所有權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強制拆除。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企業責令所有權人限期修剪或者砍伐;逾期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由電力企業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阻撓。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拆除非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修剪、砍伐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興建的500千伏電力架空線路,其邊線垂直投影外側5米內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應當予以拆除。
電力企業興建的220千伏及以下電力架空線路確需跨越房屋的,應當按照電力行業國家標準保證安全距離,房屋不予拆除和補償;確實不能保證安全距離的,應當予以拆除。
拆除房屋的補償,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實施。
第十八條 在水力發電廠水庫最低運行水位以上至庫岸第一分水嶺脊之間的區域內,建設道路、橋梁、碼頭、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纜線等工程項目需要跨庫、穿庫、穿堤的,應當在辦理報批手續前征求該水力發電廠的意見。
第十九條 因重點建設確需調整電力建設規劃,或者確需調整電力建設項目使用的土地及電力線路走廊的,應當征求電力企業的意見;給電力企業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第二十條 城市負荷中心區電力建設,需要使用管道、溝道的,該管道、溝道由市政建設管理部門組織統籌建設。
第二十一條 電力建設應當遵守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程,文明施工,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相鄰設施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防護措施進行建設施工以及其他作業,危及電力建設和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不聽制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經濟綜合、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符合治安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