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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礦山事故應急預案[2007]

2008-01-10   寧安監應急〔2007〕116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總則

  1.1 目的

  為有效預防和及時救援重特大礦山安全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擴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規范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明確有關機構職責,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分級管理、職責明確、資源共享的應急機制,最大限度的減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范圍內煤礦和非煤礦山生產企業(統稱礦山企業)發生一次死亡或失蹤3人以上的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工作。

  2、應急救援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2.1應急救援領導機構

  自治區政府成立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自治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組 長: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主席

  副組長: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秘書長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局長

  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

  主要成員單位:寧夏安全生產監管局、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安廳、煤炭工業局、國土資源廳、交通廳、衛生廳、發改委、勞動保障廳、民政廳、環保局、財政廳、電信局、保險公司及事故發生地政府。

  自治區各其他有關部門配合礦山事故救援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兩個辦公室:非煤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煤礦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

  非煤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安全監管局,主任由安全生產監管局局長擔任,具體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事項和對外信息發布工作。

  煤礦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主任由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擔任,具體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事項和對外信息發布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成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2.2 有關部門(機構)職責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負責下達啟動本預案的命令;及時趕赴現場,及時采取指揮救援,作出重大決策;指揮救援,聯系協調各相關單位實施應急措施;聯系或調用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協調礦山救援專家組、礦山醫療救護中心的工作;做出重大決策。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職責:

  寧夏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組織調集相關資源,參加非煤礦山事故救援,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綜合協調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況和救援工作的情況和信息,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組織調集相關資源,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綜合協調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況和救援工作的情況和信息,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公安廳:負責組織警力搞好現場保護和警戒,維護現場治安秩序;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的人員疏散和撤離,參加排險救災,搶救受傷人員。

  煤炭工業局:負責協調煤礦事故專家組的工作。

  國土資源廳:向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相關的地質信息,提供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交通廳:負責交通緊急疏通工作;負責調集運輸車輛,運送人員和救援物資。

  衛生廳:負責醫療救護和檢測檢疫工作。

  環保局: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調查工作。

  發改委:負責提供事故礦山建設項目的信息,配合事故救援。

  民政廳:負責調撥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確保資金、物資到位。

  事故發生地的市、縣(市、區)、鄉鎮各級政府和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負責現場施救、后勤保障和部分善后處理工作。

  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職責:參與礦山事故災難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災害情況的演變和救援技術措施,為應急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2.3工作原則

  (1)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委會統一領導下,自治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統一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和當地政府,按照法定職責,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分級管理,負責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依靠科學,提高水平。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要遵循科學原理,依靠先進科技,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實現應急指揮決策和預案實施的科學化。

  (3)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完善工作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把事故預防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4)政府主導、群策群力。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基礎性作用,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應對事故災難的有效機制,增強企業的防災減災意識。

  3、危險目標的確定及危險性評估

  3.1危險目標的確定

  針對寧夏礦山的特點,主要危險來自井下瓦斯、水害、火災、煤塵、頂板、山體滑坡、尾礦庫跨壩、井噴和管道泄漏等,所有礦山企業和自然災害都有發生事故的潛在可能性。

  3.2危險性評估

  我區礦山企業危害性較大的事故主要是瓦斯事故、水害事故和大面積冒頂、坍塌事故、爆破事故、山體滑坡事故、尾礦庫跨壩事故、井噴事故和管道泄漏事故。根據全區礦山地質特征、歷史上開采遺留的老井、采空區和歷年來發生的礦山重特大事故概率統計分析,石嘴山、銀川、吳忠、中衛、固原五市,作為瓦斯、水害、冒頂、坍塌事故、山體滑坡事故和爆破施工重特大事故及尾礦庫跨壩事故、井噴和管道泄漏事故的重點防護區域,上述各市安監局要制定礦山危險性評估工作報告制度,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一次礦山安全重大隱患評估報告備案。

  4 事故監控與信息報告

  自治區非煤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全區非煤礦山事故信息的接收和報告;自治區煤礦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全區煤礦企業事故信息的接收和報告。各相關業務處室應掌握礦山企業的災害分布情況。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掌握轄區內礦山災害的分布情況,建立轄區內礦山基本情況和主要危險目標的信息庫,包括所屬礦山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等,同時上報自治區礦山應急救援辦公室備案。

  5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5.1通訊聯絡

  自治區安全監督管理局(自治區非煤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總值班電話:13995310108;電話(傳真):0951-5053645,5016906,5011923。

  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自治區煤礦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總值班電話(傳真): 0951-5045577。

  5.1.1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當地縣(市、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在1小時內撥打總值班電話,將事故情況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向領導小組匯報。

  5.1.2事故發生單位應在1小時內,填寫礦山事故緊急報告,逐級上報領導小組。其事故緊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3、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已經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圖;

  6、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2事故單位應保護好事故現場。

  6 應急響應

  6.1 應急響應

  6.1.1事發地人民政府接到發生事故報告后,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公安、醫療救援等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NextPage]

  6.1.2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發生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和可控情況,決定是否發布啟動本預案的命令,并分別或同時采取以下行動:

  (1)通知相關單位、地方政府采取救援行動;

  (2)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負責同志赴事發現場,進行現場指揮;

  (3)對事發地政府提出事故搶險救援工作要求;

  (4)通知其它有關部門、救援機構和專家,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5)派有關救援隊伍、人員和專家赴現場指導預防或搶救工作;

  (6)根據事故類別、事故地點和救援情況,調集搶險救援物質,必要時,請求自治區政府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持;

  (7)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8)及時向自治區政府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告,必要時,請求給予支持;

  (9)組織專家咨詢,提出并傳達指導意見;

  (10)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通報相關市、縣;

  (11)落實自治區領導指示,進一步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2 應急聯動

  現場救援指揮部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事故現場救援工作,現場總指揮由事故發生地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根據事故現場救援的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各專業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信息的傳遞,督促各專業組完成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下達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情況的匯總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對外聯系,現場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施救處置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救生、控險、排險等工作。由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礦山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搶險隊伍以及相關技術專家等組成。

  (3)醫療救護組:負責搶救傷員,確保傷員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由衛生及相關部門和醫療救治單位組成。

  (4)疏散警戒組: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和治安管理,維持現場秩序。由當地政府、公安、民政等部門和事故單位組成。

  (5)物資保障組:負責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的供應,并組織車輛運輸。由發改委、財政、民政、商務、交通、公安交警以及當地政府組成。

  (6)環境監測組:負責環境質量監測和氣象資料的提供,負責環境污染的控制、處置工作。由環保、氣象局等部門和環境、氣象監測單位組成。

  (7)專家組:提供施救方案和突發情況的處置對策、措施,界定危險區域,指導應急救援技術工作,提供應急救援技術咨詢。

  (8)后勤保障組:負責應急救援的通信、交通、食宿,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置等后勤保障工作。由電信、交通、事故單位和當地政府組成。

  (9)新聞報道組:負責事故及救援有關情況的報道工作。

  6.3 信息發布

  在區黨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的指導下,根據授權,現場救援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故信息對外發布工作。信息發布應做到及時、準確,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6.4 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確認事故災難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向批準啟動預案的領導小組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經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

  7 后期處置

  7.1 善后處置

  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7.2 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7.3 事故調查與救援工作總結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原因分析、現場檢測、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

  應急救援結束后,非煤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煤礦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總結分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救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形成書面報告報送有關部門。

  8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儲備,以各礦業集團公司、各礦山救護隊和部分生產廠家等為主儲備。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救護裝備實行備案制,主要對救護隊使用的大型救護裝備備案。

  各重點產煤市、縣(市、區)政府應對本轄區礦山水害、火災、瓦斯、煤塵和頂板等重大事故隱患制定救護防范措施,指導、督促救護隊按規定配備救護裝備,簽訂救護服務協議,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提取和使用煤炭安全生產費用,確保救護裝備的完整和使用。

  救援物資設備的調運,根據救援的需要,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調度。應急響應和救援時所需物資的調用、采購、儲備、管理,遵循“服從調動、服務大局”的原則,保證應急救援的需求。

  9 應急救援的經費保障

  事故搶險發生的應急救援費用按照簽定的《救護協議》辦理,未簽定救護協議的,由事故礦井承擔,不足部分由辦礦單位承擔,仍不足時由事故礦井所在地政府財政墊支。

  10 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非煤礦應急救援機構的應急救援培訓與演練工作。

  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監督指導煤礦應急救援機構的應急救援培訓與演練工作。

  各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各重點礦山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各機構和企業演練結束后,應形成總結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

  11 預案管理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參照自治區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地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報自治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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