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和治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 是指存在于生產經營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公用基礎設施及其運行、管理過程中,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技術上的安全缺陷等。
第四條 根據可能發生事故的危害范圍和損失程度,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二)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的事故隱患。
(三)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四)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企業負責、部門監管、社會監督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主管部門是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及時解決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制度,按月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重點監控整治的重大事故隱患向社會公布,并定期發布事故隱患整治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大對重大事故隱患危險性和隱患整治必要性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群眾的安全意識,調動和發揮職工群眾參與隱患防范及整治的積極性,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治落到實處。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運用預先危險分析、故障危險分析、事故樹分析、故障樹分析等方法,查找各類事故隱患;應當建立獎勵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經常性地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活動,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
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半年組織有關部門對自治區重點監督管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地市級人民政府每季、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每月對本級政府(組織)重點監督管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重大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履職情況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鼓勵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認真核查。核查屬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管理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等緊急措施;有關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的管理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記錄建檔。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立即排除;無法立即排除的,應當采取應急安全保障措施,落實責任人,保障生產安全,并立即報告有管理權限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和其他人員,并將排除情況記錄在案,報告有管理權限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無法立即排除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安全評價機構、有關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分級。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和一級重大事故隱患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二級重大事故隱患由地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縣(區)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評估。
第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安全生產保障條件進行綜合評析,出具評估報告,對事故隱患的類別、等級、影響范圍、影響程度、估計損失等作出評估結論,并對事故隱患的監控保障措施、整改資金來源、治理方式、治理期限和臨時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議。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提出的監控保障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等建議,應當符合客觀實際。評估報告應立即送達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報告書報送當地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九條 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分級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評估報告,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負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隱患的基本情況;
(二)隱患的類別;
(三)隱患的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四)隱患整治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五)隱患整治監管、督辦單位及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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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單位應成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小組,并立即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進行整改,及時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隱患類別;
(二)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內容、措施和目標;
(四)整治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實施整治方案的時間安排及人員組織。
第二十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監管。監管部門應當制定監管方案,明確責任人員,實行掛牌督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必要時,監管部門實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領導分包責任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排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落實監督職責,組織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重點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和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驗收。監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驗收,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法律、法規、規章對驗收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已經停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整改完成經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繼續停產停業整頓、停止使用;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報請政府批準后予以關閉,相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二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登記制度,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對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銷案,并按月將隱患登記、銷案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評估分級,或者未及時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二)應當發現重大事故隱患而未發現的;
(三)對檢查發現或者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查處或者核實的;
(四)未按要求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五)對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監管方案,或者對整改工作監管不力的;
(六)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未及時組織驗收,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未排除前同意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經營的;
(七)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二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負責直接監管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