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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南 京)

2005-01-10   來源:江蘇安全生產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地震應急是防震減災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應急工作及時、高效、有序的開展,可以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近年來,國務院高度重視地震應急工作,成立了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并修訂印發了《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同時,中國地震局圍繞做好地震應急工作,先后印發了許多有關地震應急的文件,使地震應急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為切實做好地震應急工作,使大家了解、掌握地震應急工作的各個環節,有效開展地震應急工作,特對國務院和中國地震局有關地震應急工作的情況加以說明,供各級領導和科技工作人員使用、參考。

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為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制定本預案。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根據災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后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立即自動按照本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于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由設立的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要及時將震情、災情上報國務院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災情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國務院視情對災區進行慰問。

二、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l-5%的地震。

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大于6.5級、小于7.0級的地震,或在50-l00萬人口的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級的地震,也可視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行動并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視情作出應急反應。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應急行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由設立的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特別管制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二)國務院的應急反應。

l、中國地震局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和應急工作的建議。

2.根據情況,國務院領導同志或秘書長召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武警總部通報震情、災情;派出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調總參謀部和武警總部迅速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和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必要時,國務院決定采取干線交通管制或者封鎖國境等特別管制措施。

3.國務院向災區發出慰問電或視情派工作組赴災區慰問,指導應急工作。

4.根據災情和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請求,國務院確定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的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國務院部署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總參謀部、武警總部:迅速調集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2)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衛生部門:迅速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經貿部門: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3)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道、民航部門: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港口、空港和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4)通信保障。

電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經批準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其他有關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被破壞的通信設備,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5)電力保障。

經貿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災區所在省級以下電力主管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發、送、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證災區用電供應。

(6)糧食食品物資供應。

計劃、糧食部門:調動糧食,保障災區糧食的供應。

內貿部門:調運食品與物資,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7)災民安置。

民政部門: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9)維護社會治安。

公安部門、武警總部: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l0)重要目標警衛。

武警總部:增加兵力,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品集散點、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門:協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和火災的擴大蔓延。

(12)次生災害防御。 水利、經貿、石油和化學工業、煤炭、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冶金、建設、機械、信息產業、民航、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對本系統處在災區的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采取的地區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視、控制,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監測。

地震部門:向震區派出工作組,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

(14)災害損失評估。

地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15)應急資金。

財政部門:做好中央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

民政部門:做好中央應急救濟新的發放工作。

(16)呼吁與接受外援。

民政、外經貿、外交等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震情、災情,呼吁國際社會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災物資種類、數量,援助捐款總金額。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

中國紅十字會:向國際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救援。

(17)宣傳報道。

新聞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

(18)涉外事務。

外交、外經貿、海關、旅游、新聞等部門。除軍事禁區和由國務院確定的特殊區域外,一般地區可以允許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采訪。上述人員來華后的接待工作,由對口單位負責安排。

外交部門對申請來華救災人員。新聞記者及科學考察專家的入境手續可作特殊處理,海關予以配合;運送救災物資的外國飛機經批準允許直接飛往災區就近的對外開放機場降落。

處于災區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外國民間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由對口管理部門負責安置;應有關部門邀請臨時來華的外賓、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請單位負責安置;外國來華旅游者和港澳臺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門負責安置。

三、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

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7.O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為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同時,國務院領導同志迅速召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武警總部的負責同志參加急會議。通報震情、災情;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為指揮部辦事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并派出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一)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國務院領導同志

副指揮長:國務院副秘書長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同志

國家計委負責同志

國家經貿委負責同志

民政部負責同志

中國地震局負責同志

成員: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外經貿部、衛生部、海關總署、環保總局、民航總局、廣電總局、旅游局、新聞辦、保監會、內貿局、煤炭局、冶金局、石化局、武警總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二)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1、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任:中國地震局負責同志

成員: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武警總部的聯絡員。

辦公室設在中國地震局并設綜合聯絡組、震情監視組、災情信息組、國際聯絡組、條件保障組。

2、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l)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及時向指揮部報告;負責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系。

(2)組織現場強余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

(3)組織震害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4)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道,組織抗震救災新聞發布會。

(5)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臨震應急反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即可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

預報區地方人民政府的臨震應急反應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根據震'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五)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五、其他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應急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或發生破壞性地震后的應急階段。

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地震應急預案另行制定。

 

南京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寧政發[1998]78號)

 

   為加強對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的領導,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令第172號《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根據不同的地震事件、災害的嚴重程度、所需抗震救災規模及領導層次,分為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特大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和臨震應急反應。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于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

   本市范圍內或臨近地區發生一般破壞性地震時,各區、縣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人民政府并抄送有關部門;公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現場的監測預報、地震考察和災害評估,由市政府防震減災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必要時請求省地震局協助,并根據災情、震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二、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本市范圍內或臨近地域發生大于6.5級、小于7.0級的地震。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各區、縣人民政府和要害部門、生命線工程應立即采取應急行動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視情作出應急反應,并請省人民政府指導、協助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現場工作在省地震局的協助下,由市政府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必要時,請求國家地震局指導協助。

   (一)區、縣人民政府的應急行動

   各區、縣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關部門,同時通知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特別管制措施。

   區、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二)市人民政府的應急反應

1、市政府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并抄送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和應急工作的建議。

2、根據情況,市人民政府領導或秘書長召集有關部門和軍分區、武警支隊通報震情、災情;協調迅速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和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必要時,市政府決定采取干線或局部地區交通管制或者封鎖進出口岸等特別管制措施。

3、市人民政府視情派工作組赴災區,指導應急工作。

4、根據災情和受災區、縣人民政府的請求,確定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的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市政府部署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軍分區、武警支隊:迅速上報上級軍事部門迅速調集部隊、組織民兵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2)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衛生部門:迅速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醫藥管理部門: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視災情,申請國家兩級儲備支援。

   (3)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路、民航部門: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港口、空港和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其他部門或個人有交通運輸工具的,應當無條件服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征用或者調用。

   (4)通信保障

郵電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建立無線應急通訊系統,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經批準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其他有關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5)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災區所在區、縣電力主管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發、送、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證災區用電供應。

   (6)糧食食品物資供應

計劃、商業、物資、石油、貿易、糧食、供銷部門:調運糧油鹽、食品、燃料、飲水以及毛毯、被褥及救災工具和建筑物搶險搶修材料等物資,保證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7)災民安置

民政部門: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城市被破壞的供排水、公共客貨交通、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經濟部門:市經委組織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市重要的大型企業實施搶險搶修、自救互救,堅持生產和盡快恢復生產。

   (9)維護社會治安

公安部門、武警支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10)重要目標警衛

武警支隊:增加兵力,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有金庫的)單位、儲備倉庫、國家糧庫、救濟物品集散點、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門:協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和火災的擴大蔓延。

   (12)次生災害防御

水利、電力、石油化工、煤炭、冶金、建設、市政、機械、電子、 民航、環保等有關部門對本系統處在災區的易于發生次生災害(指因地震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等災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質貯存設施、水壩、堤岸等)的地區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視、控制,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監測

地震部門:向震區派出工作組,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協調震區與鄰省、市、縣的監測工作。

   (14)災害損失評估

地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15)應急資金

財政部門:做好地方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

民政部門:做好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16)呼吁與接受外援

民政、外事等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震情、災情,呼吁國際社會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災物資種類、數量、援助捐款總金額。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

南京紅十字會:向國際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內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救援。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

   (17)宣傳報道

地震宣傳: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地震信息由市地震部門提供,市政府簽發。地震宣傳由市地震部門會同宣傳部門,擬制計劃,確定不同時期的宣傳內容,

供宣傳部門、新聞單位刊登、播出。

   (18)涉外事務

外事部門:市政府外辦負責抗震救災有關重大涉外事務的歸口管理和對外聯絡。在寧外籍人員的管理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市政府外辦牽頭,各邀請、接待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分工是:市政府外辦負責管理駐寧外籍人員,外經委負責管理“三資”企業外方人員、駐寧商社外方人員;市教委負責管理在寧的外國文教專家、留學生;市旅游局負責管理在寧觀光的外國旅游者。

   三、特大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各區、縣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同時,市政府領導同志迅速召開市政府有關部門和軍分區、武警支隊的負責同志參加的緊急會議。通報震情、災情;決定設立臨時性的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市地震主管部門為指揮部辦事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并派出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一)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市政府領導同志

      副指揮長: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分區負責同志

      市計委負責同志

      市經委負責同志

      市建委負責同志

      市民政局負責同志

      地震主管部門負責同志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教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糧食局、市廣播電視局、市衛生局、市交通局、武警支隊、市供電局、市醫藥管理局、南京鐵路分局、南京電信局、南京郵政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

   (二)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l、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任:地震主管部門負責同志

    成員: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南京軍分區、武警支隊的聯絡員。辦公室設綜合聯絡組、震情監視組、災情信息組、外事聯絡組、條件保障組

   2、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及時向指揮部報告;負責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系。

   (2)組織現場強余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

   (3)組織震害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4)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道,組織抗震救災新聞發

布會。

   (5)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臨震應急反應

   省人民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經市政府決定后,即可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

   預報區的區、縣人民政府的臨震應急反應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五)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五、其他事項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要害部門、生命線工程(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系統)應參照本預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應急預案,并報市政府備案。

   本預案適用于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或發生破壞性地震后的應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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