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9 發布 2009-01-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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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危險場所網絡化監測系統傳輸網絡的基本要求,以及系統集成的軟硬件、供電、施工、驗收等要求,是構建或評估危險場所網絡化監測系統的基本依據。
本規范適用于危險場所網絡化監測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
危險場所網絡化監測系統集成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所有標注日期之外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