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9發布 2009-12-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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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便攜式丁烷氣灶(以下簡稱便攜灶)及便攜灶用烷氣瓶(以下簡稱氣瓶)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便攜式丁烷氣灶及便攜灶用罐裝丁烷氣,一次性使用的氣瓶。
其他用途(例如氣燈、氣焊等)的氣瓶,在連接尺寸符合要求時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