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1發布 2009-1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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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作業中使用或生成后并排入海洋中的部分污染物在不同海區的生物毒性檢驗的頻率和容許值,并對樣品的檢驗方法、結果判定等提出了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作業中使用或生成后并排入海洋中的鉆井液、基液、鉆屑和生產水的生物毒性分級,本部分限定外的污染物的生物毒性分級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