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1發布 2008-06-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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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0.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消防設備應為符合國家有關準入制度的產品。
1.0.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