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5發布 2009-07-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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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5768的本部分規定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原則和一般規定。
本部分適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所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等各類道路上設置的交通標志和標線。其他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停車場等設置的交通標志和標線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 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