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31發布 2010-12-01實施[pdf 格式]1 總則
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工程、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并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筑經抗震設防后,減輕建筑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制定本規范。 按本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設防目標是: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一般性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與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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