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0.1 條 為了使民用建筑照明設計符合建筑功能和保護人們視力健康的要求,做到節約能源、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安全和維修方便,特制定本標準。 第 1.0.2 條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照明設計。 第 1.0.3 條 民用建筑照明設計,除應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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