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執法人員在對一家工貿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空壓機房內的一處儲罐)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因該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給予了行政處罰。
此次案件督促企業要高度重視對于安全生產的關注,安全警示標志能夠引起人們對危險因素的注意,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下一步,龍口市應急局將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堅決打擊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全社會的安全穩定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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