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簡稱:工會法)第三條增加了“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都要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說明工會組織的覆蓋面在社會上的廣度增加了。第六條增加了“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和“工會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的內容。進一步明確了工會組織的具體責任。但是,隨著國內化工企業經營形勢日趨嚴峻,特別是一些國有老牌企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境。
如何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同時維護職工的權益,就需要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充分發揮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構建職工與企業共同發展的利益格局。按照新《工會法》的說法就是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同時工會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要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綜合為一句話就是提升企業民主管理的質量。
企業民主管理工作落實的如何,關鍵要看職工代表作用發揮得怎樣。但目前,企業在組織發揮職工代表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方面的情況如何呢?根據調查,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部分職工代表自身權利義務職責不清,素質有待提升。部分職工代表,特別是新當選的職工代表,對其權利、義務認識不充分,掌握不全面,認為僅僅是發揮“舉手、拍手、握手”的作用,加上缺乏相關的參與經驗,不知道該如何參與民主管理,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是部分職工代表工作方式方法途徑不明,作用發揮欠佳。職工代表都是兼職,履職的時間、精力相對受到制約,很多代表在參與管理和監督時,不能廣泛征求和收集職工的意見、建議,造成認識片面,缺乏系統性和深刻性。
三是部分職工代表積極性、主動性不高,缺乏工作熱情。部分職工代表認為,自己開會時是代表,會議結束后還是職工,缺乏履行代表職責的壓力和動力。
四是部分職工代表責任意識不強,考核退出機制不健全。部分職工代表責任意識不強,造成站位不清,對民主管理的態度淡漠,人云亦云;同時,由于人們的慣性思維和對職工代表作用理解的不夠深入,缺少對職工代表有效的考核手段,造成考核退出機制流于形式。 五是職工代表權利被邊緣化,權益保障機制不完善。少數基層干部和職工仍把職工代表當做一種榮譽、一種獎勵,而不是當做能夠代表廣大職工反應合理訴求、理性參與管理的“代言人”,造成職工代表的權利被弱化。 綜上所述,可見當前企業職工代表的素質一斑。眾所周知,職工代表是企業職工按照一定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代表廣大職工參加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職工。職工代表受職工群眾的委托參加企業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權利,努力反映和表達職工群眾的意愿和要求,并對職工群眾傳達、解釋職代會決議和決定,以實際行動帶頭認真貫徹落實職代會的決議和決定。
企業不僅要發揮職工代表在職代會召開期間民主管理的作用,更要發揮職工代表在職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民管作用,這對完善國有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促進企業各項工作任務保質保量的完成,有著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所以,在企業高質量發展過程中,職工代表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質量將不可忽視;職工代表的素質和相關的機制必須隨著時代的發展進行修編和完善,讓職工代表能夠行使和發揮其代表身份的職責和作用,為維護職工權益,構建和諧企業,在國有老企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中做出應有貢獻的意義重大。
結合當前化工系統老國有企業實際情況,職工代表的相關制度建議在培訓交流方面多考慮,從而提升職工代表履職盡責能力;在職工代表聯系群眾方面下功夫,職工代表怎么樣能最大限度的發揮橋梁紐帶作用,聽取職工呼聲,反映職工訴求,竭誠為職工服務;在職工代表提案上用心思,促進職工代表履行法定義務;在職工代表聽證質詢工作上做細活,落實職工代表知情建議權利;在職工代表巡視督察工作上勤探討,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在職工代表述職評議制度上要嚴謹,強化職工代表責任服務意識;在職工代表工作激勵機制上多研究,激發職工代表工作熱情活力。(王帥 劉永王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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