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作為預測、預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將傳統安全管理方法的憑經驗進行管理,轉變為預先辨識系統的危險性,事先預測、預防的“事前過程”。因此,可以說安全評價是安全管理和決策科學化的基礎,是依靠現代科學技術預防事故的具體體現。
一、安全評價的由來
安全評價也稱危險評價或風險評價。目前歐美等國稱其為風險評價,我國和日本等國稱其為安全評價。
風險評價技術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最早起源于保險業。保險公司為客戶承擔各種風險,必須收取一定的保險費用,而收取費用的多少是由所承擔的風險大小決定的。因此,就產生了一個衡量風險程度的問題,這個衡量風險程度的過程就是當時美國保險協會所從事的風險評價。而風險評價技術的發展又為企業降低事故風險提供了技術手段,很多大的公司也對風險管理及風險評價技術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如1964年美國道(DOW)化學公司根據化工生產的特點,首先開發出“火災、爆炸危險指數評價法”,用于對化工裝置進行風險評價。
20世紀50年代末發展起來的系統安全工程又大大推動了風險評價技術的發展。系統安全工程首先應用于軍事工業方面,隨后在原子能工業上也相繼提出了保證系統安全的問題。1962年美國公布了第一個有關系統安全的說明書——“空軍彈道導彈系統安全工程”,以此作為對民兵式導彈計劃有關的承包商提出的系統安全的要求,這是系統安全理論的首次實際應用。1974年美國原子能委員會發表了WASH1400報告,即商用核電站風險評價報告,這個報告發表后,引起世界各國的普遍重視,推動了系統安全工程的進一步發展。日本引進風險管理及系統安全工程的方法雖然較晚,但發展很快,已在電子、宇航、航空、鐵路、公路、原子能、汽車、化工、冶金等工業領域大力開展了研究與應用。但是,日本人有時避諱“風險”這個詞,所以有的日本安全工程學者建議在安全工作中把風險評價改稱為安全評價。
20世紀80年代初期,系統安全工程引入我國,受到許多大中型企業和行業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系統安全分析、評價方法得到了大量的應用。許多科研單位也進行了安全評價方法的研究,如1986年原勞動人事部分別向有關科研單位下達的機械工廠危險程度分級、化工廠危險程度分級、冶金工廠危險程度分級等科研項目。這些研究成果推動了我國安全評價技術的進步,使我國安全評價方法的研究從定性階段進入了定量評價階段。
二、安全評價的基本過程
對于安全評價的定義,不同的專家、學者,不同的文件、文章和著作有不同的定義,現摘選一些有關安全評價的定義,供參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關于印發(安全評價通則)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37號)中將安全評價定義為:安全評價是以實現工程、系統安全為目的,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對工程、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與分析,判斷工程、系統發生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從而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有的專家、學者認為安全評價的定義為安全評價是對系統發生事故的危險性進行定性或定量分析,評價系統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以尋求最低的事故率、最少的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
雖然上述幾個有關安全評價的定義從文字敘述上不盡相同,但其本質內容或基本過程是完全相同的,包括危險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三個過程,如下圖所示。
危險辨識是風險評價與風險控制的基礎,它是指對所面臨的和潛在的事故危險加以判斷、歸類和分析危險性質的過程。其目的是要了解什么情況能發生,怎樣發生和為什么能發生,辨識出要進行管理或評價的危險。
風險評價是指在危險辨識的基礎上,通過對所收集的大量的詳細資料加以分析,估計和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或概率(頻率)和事故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確定其危險性,并根據國家所規定的安全指標或公認的安全指標,衡量風險的水平,以便確定風險是否需要處理和處理的程度。
風險控制是指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選擇、制定和實施適當的風險控制計劃來處理風險,它包括風險控制方案范圍的確定,風險控制方案的評定,風險控制計劃的安排和實施。
監督和審查是指對危險辨識、風險評價以及風險控制全過程進行分析、檢查、修正與評價。
三、安全評價的分類
安全評價可在系統的生命周期即規劃、研究、設計、制造、安裝、運行、報廢的任一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內容相當豐富,隨著評價的目的和對象不同,具體的評價內容和指標也不相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印發(關于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2]45號)和《關于印發<安全評價通則)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37號)中,將安全評價分為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專項安全評價。并將各類安全評價做了如下的定義:
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竣工、試運行正常后,通過對建設項目的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及管理狀況的安全評價,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針對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現狀進行安全評價,查找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確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專項安全評價是針對某一項活動或場所,以及一個特定的行業、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安全評價,查找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安全評價的分類方法很多,除上述分類方法外,下面還有一些常用的分類方法。
1.按評價對象系統的階段分類,可分為:事先評價、中間評價、事后評價和跟蹤評價;
2.按評價性質分類,可分為:系統固有危險性評價、系統安全狀況評價和系統現實危險性評價;
3.按評價的內容分類,可分為:設計評價、安全管理評價、生產設備安全可靠性評價、行為安全性評價、作業環境評價和重大危險、有害因素危險性評價;
4.按評價對象分類,可分為:勞動安全評價和勞動衛生評價;
5.按評價方法的特征分類,可分為:定性評價、定量評價和綜合評價。
綜合上述分類方法,從企業安全管理的角度,安全評價可分為:
(1)新建、擴建、改建系統以及新工藝的預先評價。
主要目的是在新項目建設之前,預先辨識、分析系統可能存在的危險性,并針對主要危險提出預防或減少危險的措施,制定改進方案,使系統危險性在項目設計階段就得以消除或控制。
(2)在役設備或運行系統的安全評價。
根據系統運行記錄和同類系統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系統管理、操作和維護狀況,對照現行法規和技術標準,確定系統危險性大小,以便通過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提高系統的安全性。
(3)退役系統或有害廢棄物的安全評價。
退役系統的安全評價主要是分析系統報廢后帶來的危險性和遺留問題對環境、生態、居民等的影響,提出妥善的安全對策。
(4)化學物質的安全評價。
化學物質的安全評價主要是對化學物質的危險性,如火災爆炸危險性、有害于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險性以及腐蝕危險性進行評價。
(5)系統安全管理績效評價。
這種評價主要是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從系統或企業的安全組織管理,安全規章制度,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作業環境管理等方面來評價系統或企業的安全管理績效。
四、安全評價的法律要求
目前對安全評價工作有明確法律要求的國家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方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等。下面分別就這些法律、法規中對應進行安全評價的項目按評價的類型作一簡單介紹。
1.安全預評價(原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方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屬于《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于原勞動部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它由勞動行政部門(現改由安全監管部門——編者)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除上述6類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又規定了“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2.安全驗收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預驗收前,應自主選擇并委托勞動行政部門(現改由安全監管部門——編者)認可的單位進行勞動條件檢測、危害程度分級和有關設備的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并將試運行中勞動安全衛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的效果、檢測檢驗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擬采取的措施等寫入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現改由安全監管部門——編者)審批”。
3.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定點生產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生產條件進行評價”。
除上述國家有關安全評價的法律、法規以外,一些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也頒布了一些行政法規,對安全評價工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如《港口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評價暫行辦法》、《天津市安全評價管理辦法》、《扛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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