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方法介紹
對于一個具有潛在危險性的作業條件,K·J·格雷厄姆和G·F·金尼認為,影響危險性的主要因素有3個:
①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
②暴露于這種危險環境的情況;
③事故一旦發生可能產生的后果。用公式來表示,則為:
D=LEC
式中,D為作業條件的危險性;L為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E為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C為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結果。
1)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其實際發生的概率相關。若用概率來表示時,絕對不可能發生的概率為0;而必然發生的事件,其概率為1。但在考察一個系統的危險性時,絕對不可能發生事故是不確切的,即概率為0的情況不確切。所以,將實際上不可能發生的情況作為“打分”的參考點,定其分數值為0.1。
此外,在實際生產條件中,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范圍非常廣泛,因而人為地將完全出乎意料之外、極少可能發生的情況規定為1;能預料將來某個時候會發生事故的分值規定為10;在這兩者之間再根據可能性的大小相應地確定幾個中間值,如將“不常見,但仍然可能”的分值定為3,“相當可能發生”的分值規定為6。同樣,在0.1與1之間也插入了與某種可能性對應的分值。于是,將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分值從實際上不可能的事件為0.1,經過完全意外有極少可能的分值1,確定到完全會被預料到的分值10為止(表1)。
表1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可能性分值
2)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
眾所周知,作業人員暴露于危險作業條件的次數越多、時間越長,則受到傷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為此,K·J·格雷厄姆和G·F·金尼規定了連續出現在潛在危險環境的暴露頻率分值為10,一年僅出現幾次非常稀少的暴露頻率分值為1。以10和1為參考點,再在其區間根據在潛在危險作業條件中暴露情況進行劃分,并對應地確定其分值。例如,每月暴露一次的分定為2,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的分值為3。當然,根本不暴露的分值應為0,但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是沒有意義的,因此毋須列出。關于暴露于潛在危險環境的分值見表2。
表2 暴露于潛在危險環境的分值
3)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結果
造成事故或危險事故的人身傷害或物質損失可在很大范圍內變化,以工傷事故而言,可以從輕微傷害到許多人死亡,其范圍非常寬廣。因此,K·J·格雷厄姆和G·F·金尼需要救護的輕微傷害的可能結果,它值規定為1,以此為一個基準點;而將造成許多人死亡的可能結果規定為分值100,作為另一個參考點。在兩個參考點1~100之間,插入相應的中間值,列出表3所示的可能結果的分值。
表3 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可能結果的分值
4)危險性
確定了上述3個具有潛在危險性的作業條件的分值,并按公式進行計算,即可得危險性分值。據此,要確定其危險性程度時,則按下述標準進行評定。
由經驗可知,危險性分值在20以下的環境屬低危險性,一般可以被人們接受,這樣的危險性比騎自行車通過擁擠的馬路去上班之類的日常生活活動的危險性還要低。當危險性分值在20~70時,則需要加以注意;危險性分值70~160的情況時,則有明顯的危險,需要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同樣,根據經驗,當危險性分值在160~320的作業條件屬高度危險的作業條件,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危險性分值在320分以上時,則表示該作業條件極其危險,應該立即停止作業直到作業條件得到改善為止,詳見表4。
表4 危險性分值
2 優缺點及適用范圍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評價人們在某種具有潛在危險的作業環境中進行作業的危險程度,該法簡單易行,危險程度的級別劃分比較清楚、醒目。但是,由于它主要是根據經驗來確定3個因素的分數值及劃定危險程度等級,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它是一種作業的局部評價,故不能普遍適用。此外,在具體應用時,還可根據自己的經驗、具體情況對該評價方法作適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