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原因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在對內承包、對外租憑、劃小核算單位、分離人員,將分廠車間或二線、三線部門劃成具有模擬獨立法人的單位。原來安全管理力量被削弱,甚至成為安全生產無人管理,任其自流。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對企業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加強管理,要求企業對承包、租憑、外協內作等經濟合同(協議)必須有安全內容。職能部門加強監督,規范安全生產行為,促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斷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
項目內容
多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必須有安全內容。
1 經濟承包:不管是工廠對總公司,還是分廠對總廠、車間對分廠、班組對車間、個人對班組,在訂立經濟合同或協議時,都必須有安全生產的條款,明確承包雙方承擔的義務和享受的權利。
2 對外租賃、承包、外協、外包內作等,可根據企業對外特定的經濟目的訂立經濟合同(協議),至少一方是法人,要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 安全生產條款應在雙方自愿、平等基礎上,根據不同的經濟目的,確定安全管理、設備使用、安措資金使用、人員教育與培訓、安全檢查、安全監督等。必須符合我國勞動安全衛生有關法令和規定,能有效地控制事故發生,即使發生事故,也能責任明確。
評價方法
1 文本資料
1.1 安全生產條款明確,與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相對應,體現職能部門安全管理橫向到邊,確定當事人雙方責、權、利。
1.2 安全生產條款不違反我國有關安全衛生的法律和規定。
1.3 執行合同監督、檢查記錄。
2 抽查考核 與合同安全內容有關部門負責人、業務干部應明確本部門應負責任和監督方法。
3 現場(執行情況) 承包、租憑、外協內作安全管理執行效果。
計分方法
本項目應得分8分。企業生產經營承包、外協內作,車間、廠房、店面租賃等經濟合同書或經濟協議書如缺少安全生產經營內容,責任不清,執行不力,每5%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