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刑事法例之一:克拉瑪依火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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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8日,克拉瑪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總工會文化藝術中心所屬友誼館發生了燒死323人的特大事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法院于1995年10月11日二審審結,給予14名責任者以法律制裁:友誼館主任兼指導員蔡某,火災期間出差在外,但對事故有直接責任,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友誼館副主任阿某,對館內的不安全隱患未進行有效整改、嚴重違反消防和安全管理規定,起火后未組織服務人員打開所有安全門,疏散場內人員,是發生此次火災和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直接責任者。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其余12人除一人免于刑事處分外,包括克拉瑪依市副市長、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長、新疆石油管理局總工會副主席、文化藝術中心主任、市教委和石油管理局培訓中心有關領導干部和友誼館三名服務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六年。?
事故刑事法例之二:平頂山煤礦十礦事故?
1996年5月21日,平頂山煤礦集團有限公司十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4人死亡,6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84萬余元,經煤炭部黨組研究決定對18名有關責任者給予處分:?
平頂山煤礦集團有限公司十礦礦長兼黨委書記張某,是該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在通風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冒險組織生產,隱瞞瓦斯實際情況,在瓦斯長期超限情況下作業的主要責任人,對這次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撤銷礦長、礦黨委書記職務處分,并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審查。?
該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在瓦斯長期超限情況下作業,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銷毀瓦斯記錄,阻礙對事故的調查。給于撤銷礦副總工程師職務處分,并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審查。?
煤礦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梁某,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職務。?
煤礦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兼副董事長趙某,對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煤礦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聶某,負責公司的“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對事故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職務。?
其余有關責任者13人,分別給予不同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