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黑龍江龍煤集團七臺河分公司東風煤礦發生爆炸事故,220人被困井下。
截至昨日17時,已有148人確認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有關事實的一切報道似乎都是似曾相識的:有關領導已經迅速奔赴現場,搶救工作緊張有序、有條不紊,死難礦工的賠償金業已到位,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一切好像正按部就班地進行著,如同過去的廣東興寧、陜西銅川、遼寧孫家灣……
然而,有一個細節讓我們難以忘卻。礦工李春雨是幸存者之一,據他回憶,爆炸發生后,“有刺激性氣味涌過來,四肢開始感到酸軟,幸好身上帶了毛巾,他急忙把毛巾弄濕,捂住口鼻”,和同伴一起沖出井口,死里逃生。一條毛巾阻止了有毒氣體與缺氧的侵襲,挽救了一條人命。
與那些倒在逃命中途的工友們相比,李春雨無比幸運。可是,熟悉煤礦井下作業的人都會發問:爆炸發生時,自救器在哪里?自救器有礦工“救命符”的俗稱,它主要用于煤礦采掘工作中發生瓦斯爆炸、火災和瓦斯突出等自然災害時保證工作人員的呼吸安全,是煤礦事故中工人逃生自救的必要工具。《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明確規定,煤礦“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然而,李春雨的描述告訴我們,災難發生時,他和他的同事們沒能通過“自救器”獲得保護。雖然制度賦予他們擁有自救器的權利,但現實中他們似乎能夠依賴的只是一條自帶的毛巾。
礦難何以頻發,除了粗放式高能耗經濟發展模式、復雜的官商利益網絡以及政令不暢的痼疾,礦工缺乏足夠的自救能力是主要原因之一。我們似乎忽視了給予廣大礦工足夠的自救工具———這里的自救工具不僅僅指“自救器”,那些保障工人權利的制度安排才是最基本、最有效的自救工具。
當法律法規再三明令強調不帶自救器不準下井的時候,成千上萬根本沒有自救器的礦工照樣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地在井下勞作。他們沒有自救器,是源于他們沒有權利方面的“自救器”———當他們的人身安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他們沒有十分有力的完全的救濟渠道。簡言之,工會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強大的組織化作用,沒有明確的、公正的法律程序作為后盾,礦工的生命就會處在危險之中。除了冒著生命危險下井,他們似乎別無選擇。
毛巾挽救礦工生命,這是李春雨一個人的幸運,也應該讓法律制度和安全監管部門不安。在一年中連續發生三起嚴重礦難的七臺河,行業整頓的結果居然是礦工要靠毛巾救命,這足夠令有關部門警醒,也值得全國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警惕。
在這寒冷而殘忍的冬夜,遇難家屬的淚水已經凝結成冰,但我們的心絕對不能被凍住。對于礦難,人們不能有視覺疲勞,政府更不能有治理疲勞。在整個治理礦難的過程中,礦工的生命安全應始終被置于最高的位置。這意味著要繼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杜絕超限開采、亂開亂采、置安全和生態保護于不顧的高密度開發、超負荷經營等現象,永遠拒絕帶血的煤塊;要加強對煤礦生產的安全監管,打擊官煤勾結、非法開采等違法行為,為礦工創造安全的生產環境;更重要的是還要健全礦工工會組織,為礦工維護自身權利提供足夠的制度途徑,切實增強礦工自救的能力,讓礦工們面對任何侵害行為都能夠大聲地說不。
治理礦難依然任重道遠。除了堅定、不懈地維護生命的至高價值,我們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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