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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法學基礎知識和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
考試內容:
一、了解安全生產立法的意義、安全生產執法的基本原則;
二、了解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三、熟悉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安全生產法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法所構建的基本法律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和安全生產義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總則
一、掌握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二、掌握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三、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四、了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五、熟悉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權利;
六、了解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七、熟悉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八、掌握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規定;
九、熟悉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二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一、掌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
二、熟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三、掌握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
四、掌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委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規定;
五、掌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的規定;
六、熟悉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規定;
七、掌握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資格的規定;
八、了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
九、熟悉有關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特殊規定;
十、了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規定;
十一、掌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十二、了解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十三、熟悉安全設備達標和管理的規定;
十四、掌握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
十五、掌握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管理的規定;
十六、掌握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
十七、掌握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
十八、掌握生產設施、場所安全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定;
十九、熟悉爆破、吊裝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二十、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二十一、掌握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二十二、掌握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二十三、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二十四、掌握參加工傷保險的規定。
第三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掌握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二、掌握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第四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一、熟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
二、熟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時行使的職權;
三、了解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四、了解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員進行監督監察的規定;
五、了解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
六、掌握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七、掌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舉報的規定。
第五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一、了解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二、掌握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的特殊規定;
三、掌握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的規定;
四、熟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第六節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一、了解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二、熟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三、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四、掌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關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掌握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熟悉民事賠償責任強制執行的規定。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刑事責任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的原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行等規定;對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有關內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熟悉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
二、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三、熟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四、掌握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刑事責任;
五、掌握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一、了解行政處罰的原則;
二、掌握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三、掌握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四、了解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五、了解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六、熟悉行政處罰的相關程序。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掌握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
二、熟悉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
三、了解勞動安全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掌握職業病的涵義及其范圍;
二、掌握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和職業病的前期預防的規定;
三、熟悉勞動過程中職業病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的規定;
四、熟悉對職業病防治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五、掌握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六、熟悉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五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一、了解礦山安全法的適用范圍;
二、了解礦山建設安全保障的規定;
三、熟悉礦山開采安全保障的規定;
四、掌握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一、熟悉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
二、掌握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七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熟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
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相關行政法規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行政法規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法律責任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一、了解現行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制;
二、熟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三、熟悉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職權;
四、掌握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
五、了解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六、掌握煤礦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熟悉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二、了解勘察和設計及工程監理等單位的安全責任;
三、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四、掌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一、了解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登記過程中安全管理的規定;
三、熟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四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一、掌握特種設備的涵義和范圍;
二、熟悉特種設備生產的安全規定;
三、掌握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規定;
四、掌握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規定;
五、了解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一、熟悉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
二、掌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
三、掌握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六節 工傷保險條例
一、了解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
二、熟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
三、熟悉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的規定。
第七節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一、了解安全生產行政責任的責任主體;
二、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事故種類;
三、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
四、了解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相關部門規章
基本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與安全生產法有關的配套部門規章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法律責任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一、了解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基本要求;
二、熟悉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規定;
三、掌握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規定;
四、掌握注冊安全工程師職責的規定。
第二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一、了解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掌握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的規定;
三、熟悉注冊安全工程師延續注冊的規定;
四、了解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注冊的規定;
五、掌握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的規定;
六、掌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七、掌握注冊安全工程師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一、了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適用范圍;
二、熟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規定;
三、熟悉行政處罰的種類;
四、了解行政處罰的程序;
五、掌握行政處罰的適用;
六、了解行政處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