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一)考試結束三個月后考生可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或通過撥打中國電信號碼百事通電話(114 服務熱線或118114 服務熱線)語音查詢自己的成績,不收取信息費。咨詢電話:0771-5505211。
(二)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咨詢電話:0771-5595807。
十、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
2013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內容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的要求執行,有關考試大綱、教材事宜請與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聯系。電話:010-64965024 64913859。
十一、咨詢電話
網上報名考務咨詢:0771-5505211(廣西人事考試院考務部)
考試報名票據咨詢:0771-5853282(廣西人事考試院綜合部)
附件:
1.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文件摘選)
2.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13號)
3.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8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考試院
2013年5月10日
附件1: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文件摘選)
一、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ǘ┤〉冒踩こ、工程經濟類大學?茖W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ㄈ┤〉冒踩こ、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ㄎ澹┤〉冒踩こ、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二、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附件2: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3年8月11日 國人部發〔200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現將《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兩部門共同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4個科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鐘。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人事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核發準考證?忌鷳{準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單位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蚋呖级c學校。
第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培訓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回避制度。
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