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情況。
第四章 職 責
第二十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可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屬性辨識、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等崗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等范圍內執業。
第二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三)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五)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六)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如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冊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注銷注冊、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承擔安全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業務的。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與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安全技術報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可視情況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在全國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并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并申請注冊執業。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兩部門共同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4個科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鐘。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人事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核發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單位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