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綱要求:
第四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了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要求;
二、掌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對象和內容;
三、掌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節建設項目“三同時”
一、了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法律依據;
二、掌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內容。
大綱變化情況:
1、 第四節內容與05大綱相同
2、 增加了掌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定義
本講要點:
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2、建設項目“三同時”
內容講解:
第四節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對象和內容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教育培訓
1.基本要求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2)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3)所有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2.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及有關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生產技術,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
(3) 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培訓時間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4.再培訓的主要內容
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本領,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
(2)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4)典型事故案例。
(二)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
1.基本要求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2)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3)所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2.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 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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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訓時間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4.再培訓的主要內容
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本領,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
(2)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4)典型事故案例。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作業,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礦山排水作業,礦山安全檢查作業,礦山提升運輸作業,采掘(剝)作業,礦山救護作業,危險物品作業,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其他的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獲得證書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實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一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2002年10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布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通用部分》。該大綱與標準內容涉及電工作業人員、金屬焊接與切割作業人員、電梯駕駛員、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起重機司機、起重司索指揮業人員、制冷與空調作業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8個工種,作為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制,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簽發,全國通用。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每4年復審1次。復審的內容包括:健康檢查,違章記錄,安全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四)對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1.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簡稱“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2.新從業人員
對新從業人員應進行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廠(礦)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2)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新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3.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進行相應的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企業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單位要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形式和方法
安全教育培訓方法與一般教學方法一樣,多種多樣,各有特點。在實際應用中,要根據培訓內容和培訓對象靈活選擇。安全教育可采用講授法、實際操作演練法、案例研討法、讀書指導法、宣傳娛樂法等。
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各類安全生產業務培訓班,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志,安全文化知識競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