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對于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措施。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國家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所有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另一類是對“四期”(即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對所有女職工實行的勞動保護,主要指以下幾個方面:(1)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緊急從事的勞動。(2)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三是(3)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對“四期”的女職工實行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
(1)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2)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3)女職工生育或流產都可以休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4)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5)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勞動部《關于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規定,女職工違反了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在生育待遇方面應按照計劃生育規定處理,不適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二、對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措施。
《勞動法》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指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根據《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等規定,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設定了未成年工的禁忌勞動范圍。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連續負重每小時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50次的流水線作業;鍋爐司爐。另外,《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2)對于患有特定疾病的未成年工,設定禁忌勞動范圍。未成年工患有《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所列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高處分級作業》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3)規定了健康檢查制度。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未成年工體檢,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4)設立了未成年工使用的保護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以上有關規定,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和《未成年工登記表》,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核發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未成年工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另外,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法》(勞部發[1994]532號)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1名未成年工罰款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權益,造成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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